工程量条款的审查
1、审查工程量的确定、确认方法,工程量调整依据是否约定。工程量的计算方法是否科学,有关工程量的报告材料如何编写、提交、确认等内容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点击?工程资料免费下载
2、碰到超出设计范围、变更施工范围、返工等情况如何计算工程量是否有约定,工程量的核定期限是否细致、明确。
工程质量约定的审查
1、审查工程质量的确定、确认方法程序。
2、审查工程质量有无明晰的标准,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或做出其他约定,如取得“鲁班杯”“钱江杯”等。
3、验收范围,如验收依据、设计任务书、设计施工图、技术说明、验收规范等,有无书面的双方签字确认的质量标准细则。
4、验收的主体是否合适,验收的期限、程序设计是否合理,如何提出质量异议、如何磋商、处理等。
5、质量争议的处理方式及违约责任是否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金的规定等。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3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院应予以支持;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在总包人或非法转包人怠于主张工程价款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34.承包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是指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所产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及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产生的损失。
利息属于工程价款的法定擎息,承包人主张未付工程价款利息属于工程价款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的,应予支持。
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优先受偿权的客体,承包人请求对建设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35.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具体起算时间按照以下方式确定:⑴工程已竣工的,自建设工程峻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上述日期不一致的,以在后日期作为起算点,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尚未届满的,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起算点;⑵工程尚未竣工而合同解除、终止履行的,以合同实际解除、终止之日作为起算点;⑶发包人主张以《高法院建设工程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㈡、㈢项作为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不子支持。
36.当事人以调解方式对优先受偿权进行确认的,法院应依法审查其合法性,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调解协议不予确认。
37.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消灭。
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条件、确认和后续处理程序的审查
1、合同终止、解除情况下已经完成的工作量、工程质量如何审查确认。
2、审查是否约定已购买材料设备的处理,工程资料的编制与移交的时限和程序。
3、审查已完成工程与未完成工程的技术衔接和处理;合同终止、解除或者符合约定交付工程时的撤场时限、确认程序。
保修及退还保修金条款的审查
1、明确质保金返还的年限,质保金的结算方式。质保金在质保期满无息返还,质保期间发生的甲方维修费用的规定。
2、质保期均从后一项单位单项工程工期竣工合格日开始计算。
3、大型设备的各配件质保期的规定。
4、质量保证期中的维修项目的再次的保修期限和保修金的问题。
审查合同招投标要求
1、对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的项目、大型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具体参阅令第16号)。
2、审查有无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以免造成合同无效。
工程施工条件条款审查
1、工程预备工作如何开展。
2、设备材料如何安排、设备材料如何采购检验。
3、现场工作如何组织、安全施工由谁保障、场地通行通水通电如何保证。
4、一般约定施工条件由承包方承担,但为保护承包方利益时,可以约定一个兜底条款,如:因为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由发包方承担一切损失。
关于工程变更约定的审查
1、工程变更、设计修改、方案变更、材料更换、其他临时修改的双方交换意见的程序、费用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等内容的约定是否合理。
2、工程签证的条件、形式、确认程序及作为结算依据的必要条件是否明确。
关于黑白合同的现行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往往存在黑白合同,即“阴阳合同”,同一建设工程出现了两份或者多份合同,而各份合同的主要内容不一致。据陈士忠律师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该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此条规定为白合同有效,黑合同无效。
2019年2月1日施行的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
工程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发生延误,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从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起计算还是从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
答:认为承包人的追索工程款的时效与工期违约并无直接关系。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是针对发包人未及时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而言,涉及本问题承包人的诉讼时效应从工程实际竣工后的合同约定完成结算期限之日起计算。
承包人的合同约定或实际竣工时间,均不能作为索要工程款的时效起算时间。索要工程款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是发包人应当支付而没有支付工程款。工程已经竣工,发包人应支付的是工程结算款。而根据《示范文本》第33条第1款的规定,承包人应在通过验收后的28天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根据第33条第3款的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结算书后的28天内审定并支付,也就是说,承包人实际竣工后的约定完成结算的期限,为发包人收到结算书后的28天以内,因此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时效,应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的第29天起计算。《司法解释》规定的发包人逾期不结算的后果,也是指“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情形,而这一规定,正可以作为提问者的答复。-/gbadie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