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质量条款
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合同中应当采用;没有上述标准的可以采用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对此,合同中应当写明质量标准的执行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特殊商品没有质量标准的,双方可以约定质量标准,但约定的标准要能满足实际的需要,且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质量标准,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按照社会上同类产品的一般质量标准或该种类产品应当具备的一般性能来认定合同的质量标准,这样对涉诉双方都会有一定的诉讼风险。
另外,也可采用封存样品的方式对质量加以确定,并在合同中对样品的质量予以说明。作为买受人,在合同中要排除样品中的“隐蔽瑕疵”,可以约定当封存的样品有“隐蔽瑕疵”时,按照同种类物的通常标准或满足买受人需求的质量标准执行。同时,在合同中应当写明是以样品来确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或者写明“凭样品买卖”。
(四)检验条款
某些货物仅仅凭肉眼看,是看不出质量品质的,还需要借助各种手段进行检验、化验。买卖合同的检验条款一般包括检验地点、检验时间、检验主体、检验费用的承担、检验的方法等内容。
1、检验地点: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检验标的物的地点应当是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标的物的地点。
2、检验时间:
通常是标的物的交付时间,但双方根据需要也可以约定标的物运出卖方营业地时、装运时、卸载时或到达买方营业地时为检验时间。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合同约定或者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检验,延迟检验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一般来说,对于货物短缺和货物的表面瑕疵,即不需要通过特殊仪器就能用肉眼分辨的瑕疵,比如货物破损、断裂、发臭、霉变、结块、有杂质,确定合理的检验时间就会比较短;如果是货物存在隐蔽瑕疵的,检验时间可以较长。如果有些瑕疵要在使用标的物的过程中才能发现,那么买受人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就会更长。具体的检验时间长短需要根据实际来加以确定。
3、检验主体:
一般是由收货方检验,收货方认为质量有问题的,可以交由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一般为政府商检机构或双方共同认可的民间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检验费用:
费用的承担,通行的做法是标的物经检验合格的,由买受人承担,反之由出卖人承担并负相应的违约责任。
5、检验的配合:
对于一些特殊的货物,比如药品、医疗器械、医疗试剂、配方食品等,其检验还要约定由出卖人提供检验所必需的技术资料。
6、质量异议期: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对货物进行检验既是买受人的,也是买受人的义务。如果货物质量不合格,买方负有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的义务,怠于通知的,视为质量符合标准,这对买方的保护非常不利。合同双方根据合同标的物的特性等具体情况明确约定检验期间及质量异议期间。另外,未约检验期间的,质量异议的长期限为两年,除非货物有更长的质保期。
(五)价款条款
合同的价款一般是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但标的物的交易涉及到税金、运输、保管等,特别是大宗货物在异地交付时,会产生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等一些额外的相关费用。对于这些税费的负担,应当在合同中加以明确,比如税金由哪方负担、税金是否包含在价款总额中等。
价款条款一般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单价或总金额。
金额的大小写应当一致且不能发生涂改,以避免产生歧义;金额中涉及税金的,应注明税金的承担方式或者税金是否包含在价款总额中;运输等费用由哪一方承担等。
2、支付期限。
如果是在特定日期付款的,应当以自然年(即公历年)为准,如“2013年12月1日付款”;如果是在特定期限内付款的,特定期限的起算点应当是特定的事实或行为开始或完结之日,如“一方提交文件之日起10日内”、“甲方向乙方交货完毕之日起30日内”等。总之,要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以下付款时间的表述就有不足之处:(1)甲方收到货物后一次性付清货款(应更正为“甲方收到货物后×日内一次性付清货款”);(2)检验合格后一次性付清货款(应更正为“检验合格后×日内一次性付清货款”);(3)出售货物的合同应当避免约定“货到付款”,防止带来钱货两失的风险。
作为支付方,从风险预防的角度出发,可以约定分批多次支付价款,比如可以分三个支付阶段:一是订立合同时支付30%;二是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60%;三是预留10%作为货物的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满后,向卖方全额退还。这样一来,对于支付方来说,既可以限度地避免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也可以促进双方更加具有诚实信用。
3、支付方式。
除非小额交易,一般应当采用转账付款方式。作为接受合同款项的一方,在拟定合同时可以对合同款项的支付进行预先约定,设定严格的支付手续和方式(比如固定银行账号和开户银行名称,约定支付方采用支票转账的方式等),促使客户按照双方的约定付款。
转账方式,有以下三类常见问题需要引起注意:
(1)银行划账:对于收款人而言,这是安全的支付方式,由付款人自行通知自己的开户银行将款项划到收款人指定的账号,收款人的配合仅为提供银行账号。
(2)开具支票:这种形式较为常见,具体操作步骤是:支付人开出抬头为收款人的支票——支付人将支票交给收款人——收款人在支票背后盖上本公司的印章(俗称“背书”)——收款人将支票递交给自己的开户银行兑现。由于从收到支票到兑现支票需要一定的时间,有些不法分子就利用“空头支票”货物,所以这类方式的风险。
(3)开具汇票: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银行汇票是指支付人先将钱交给银行,银行根据收款金额再开出承兑人为银行的银行汇票,这种汇票依赖的是银行信用,因而有确切的付款保障;商业汇票是指支付人无需把钱交给银行,而是自行开出承兑人为支付人自己的汇票,这种汇票依赖的是企业信用,在目前信用环境下要审慎使用。
4、支付对象。
企业的业务经办人以企业的名义私自收取客户的款项,而客户基于合理信赖或者由于其他合理的客观原因而将合同款项支付给他,而业务经办人在款项收讫后立刻就玩人间蒸发。在这个时候,作为所属企业将很难再向客户讨要该笔款项,即使后能够讨要成功,也将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甚至同客户撕破脸皮、断绝关系。因此,在合同中要明确界定款项的支付对象,一般可以这样约定:合同款项的结算应凭盖有收款方财务印章的收据以及收款方委派专人收款的介绍信方能支付,若因付款方将合同款项直接付给非收款方介绍信指定的收款人员而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付款方自负。
5.合同条款审查
5.1目标条款审查
5.1.1目标条款的审查包括对合同主体、标的条款、报酬条款的审查。
5.1.2目标条款的控制目标为锁定交易当事人共同确定的性价比,即锁定标的物性能和报酬。
5.1.3进行合同主体审查时,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类似大数据平台工具查询并确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主体描述是否准确,是否仍有效存续,是否掌握着合同约定流转的资源,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等。
5.1.4标的条款的审查事项包括对标的物内容控制方案、性能控制方案和权属控制方案的审查。
5.1.5标的物内容控制方案的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是否锁定了标的物的名称、权属登记证书名称及编号、数量或范围等。
5.1.6标的物性能控制方案的审查原则上按标的物的生产环节分别从设计阶段,到生产阶段,到验收阶段,到交付阶段,到试用阶段,到保质期阶段进行全流程控制。
5.1.7在审查标的物性能控制方案时将标的物区分为标准化产品、非标准化产品、服务、四类,然后按如下标准进行分类控制:
(1)标准化产品:主要审查是否锁定了型号、生产日期、产地、成新等与报酬有关的要素,对于已经被标准化的要素原则不予审查修改,但客户的下一场景对已标准化的要素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2)非标准化产品:主要审查是否锁定了设计要素、生产要素、验收要素、体验要素、保质期要素以及其他未标准化的要素。对于容易进行性能控制的标的物,还应当进行流程控制、约定效果控制、实际使用效果控制等组合控制,确定取得的标的物的性能能够满足客户的下一场景需要;
(3)服务:主要审查是否锁定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提供者、服务流程、服务质量保障、服务效果保障等要素;
(4):主要审查是否锁定了内容、权能、的支配对象等要素。
5.1.8如果标的物的性能控制超过审查人的专业能力和常识的,应当依据本指引第4.5条的规定进行链接控制,由客户、中介机构或交易相对方提供附件或控制方案,经交易各方当事人确认后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5.1.9权属控制方案主要审查标的物的处分人是否已获得或可以获得约定标的物的权属,是否有权处分约定的标的物。
5.1.10权属控制方案按动产、不动产、无体物、进行分类控制:
(1)动产:审查是否实际控制或可以控制标的物的占有,处分人是否能按约定交付标的物,标的物上是否设置了负担或被限制了转让;
(2)不动产或法定特殊动产:审查是否实际取得了占有并获得权属登记,或者可以取得占有或权属登记,标的物上是否设置了负担或被限制转让;
(3)无体物:审查是否取得了占有或控制着标的物的发生源或载体,审查是否设置了负担或被限制了转让;
(4):审查是否实际控制着的全部权能并取得了权属登记,审查是否在上设置了负担或被限制了转让。
5.1.11报酬条款的审查事项包括报酬总金额及控制方案。
5.1.12报酬总金额主要审查是否锁定了报酬总金额数额、计价币种和单位。
5.1.13报酬总金额控制方案主要审查报酬总金额是否确定了计价模式即属于含税固定总价、含税固定单价、固定结算方式等。如果为含税固定总价或含税固定单价的,则应当审查是否列明了该价格对应的工作内容,价格的确定依据和计算方式,考虑的风险要素和包含的计价项目等,限度地保证结算需要考虑的因素均予以了事前考虑。
5.1.14在审查报酬总金额的计算方式时应当审查单价、数量和计算公式或计算依据。具体审查内容如下:
(1)单价主要审查数值、计价币种、单位等要素是否明确;
(2)数量主要审查数值和单位是否明确,该单位与单价所使用的计量单位是否保持一致;
(3)审查计算公式时应当审查公式的确定依据是否有效、明确和准确,以及是否含税等。
5.1.15如果合同总价或单价为可调价格时,应当审查价格调整的条件、调整方式是否明确并予以了锁定。
5.1.16如果客户合同结算需要政府或第三方审核确定的,应当审查是否明确了终结算价款以政府审计机关审定或约定的第三方确定的金额为准。
5.1.17如果报酬条款的控制超过审查者专业和常识范围,则应当链接给客户的结算部门,由结算部门提供附件或控制条款、控制方案。
其它股东出资不实被牵连
您在与他人共同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时,请您务必关注您的合作伙伴是否履行了投资义务,这不仅关系到您所投资的企业的利益,更关系到您的切身利益。如果您的合作伙伴没有履行投资义务,在企业对外负债的情况下,您可能要就您的合作伙伴的过错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尽管您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您的合作伙伴追讨,但这无疑将增加您的风险。
设立公司须真实签名
设立公司时的登记手续较为繁杂,请您务必亲自签署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否则一旦发生纷争,他人代签名行为会给你造成极烦,甚至可能对公司股权归属造成不测因素。
隐名股东风险大
隐名投资虽然不被法律完全禁止,但蕴藏较律风险,法律对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标准要求非常严格,且隐名股东资格不能对抗第三人,代持人可以处分股权。建议您不选择以隐名方式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
法院(2018)法民申1649号
丁纪铁律所与林三吉在《法律服务协议》中的“1.3律师费”条款的第2点约定:“客户同意在案件办理结束后,将桂林漓江高尔夫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13%股份或者相应比例的香港惠成国际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给律师事务所指定的个人或公司作为律师服务费。除此之外如追回现金、实物或其他资产的,按照上述比例支付给律师事务所。”再审审查中,丁纪铁律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认可丁纪铁律所在代理林三吉就柴振中等人涉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时,林三吉并未持有香港惠成公司(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漓江高尔夫公司为香港惠成公司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份。因此,丁纪铁律所在与林三吉签订《法律服务协议》时,明知该13%的股份并非一定能从林三吉处受让,只有在该刑事案件办理的预期结果出现后,也即林三吉通过该刑事案件追回、取得香港惠成公司的股份后,向丁纪铁律所转让该13%的股份作为律师服务费的约定方有履行的可能。因此,该协议关于转让13%股份的约定实质上属于附条件成就的约定。此外,该条款还约定“如追回现金、实物或其他资产的,按照上述比例(13%)支付给律师事务所”。由此可知,丁纪铁律所在该条款中采取了将律师服务费与追回赃物的办案结果直接挂钩的收费方式,属于刑事风险代理。刑事风险代理以刑事司法活动结果作为收取代理报酬的条件,其性质和后果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共利益。故丁纪铁律所与林三吉在《法律服务协议》中关于刑事风险代理的约定因违反《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此外,依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法律服务协议》中关于刑事风险代理的条款无效外,其余合同约定事项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情形,仍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丁纪铁律所关于《法律服务协议》中该律师费条款有效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逾期付款违约金条款
1.合同可就负有金钱支付义务一方迟延履行该义务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而不应使用“罚款”、“罚金”、“滞纳金”或“利息”。
2.如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违约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3.结合司法实践情况,合同约定“每日万分之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通常可被裁判机构接受。
参考法院(1999)民终字第5号、(2001)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
4.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没有约定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的,可以中国银行同期同类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4款。对工程欠款,则依中国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
5.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通常应为付款义务一方相应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将会给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之起始时间的确定带来不便。
违约定金条款
1.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定金罚则”)。
《合同法》第115条。
2.设置违约定金条款时,应注意: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
(1)合同约定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具有定金效力;
(4)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5)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应注意区分违约金与违约定金法律后果的不同,根据合同交易事项的特点选择使用。
4.应注意区分违约定金与履约保证金的区别:
(1)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8条。
(2)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60条。
6.场景要素完善
6.1合同修改和完善应当以交易场景为单位。通过合同修改和完善,使本次交易完成所需的交易场景完整,且相互连贯。
6.2每个交易场景由时间、地点、人物、情节和背景五要素构成,通过合同修改和完善,使每个交易场景的构成要素描述和表达准确,并能满足客户的下一场景需要。
6.3审查后的合同应当对交易的履行者具有明确具体的指引作用,保证合同的履行者按合同约定实施交易行为就可以实现交易目标。
6.4对时间要素的审查标准:
(1)期日:如果为期日的,应当审查表述是否完整(指年、月、日、时区、时、分、秒)以及表述精度是否能够满足下一场景的需要;如果为相对期日的,则应当审查约定的期日确定条件是否明确、有效、可行。
(2)期间:如果为期间的,应当审查是否包括期间数量、起算时间和止算时间;如果为相对期间的,则应当审查起算时间和止算时间的确定条件是否明确、有效和可行。
6.5对地点要素的审查标准:
(1)坐标方位的审查:如果为方位的应当审查表述是否完整(指国别、省、市、区县、门牌号、物业名称、单元等),表达精度是否满足下一场景需要;如果为相对方位的,应当审查确定条件是否明确、可行和有效;
(2)距离、面积和空间的审查:审查是否包括准确的数量和单位,或计准确确定距离、面积和空间的规则和方式。
6.6对人物要素的审查标准:
(1)交易当事人:审查主体地位是否仍然有效存续,是否具有相应的信用和履行能力;审查姓名或名称是否准确和完整,如果设置简称的应当审查简称使用是否统一,简称与名称之间是否保持一致;
(2)交易参与人:审查主体地位是否仍然有效存续,在交易中的法律地位是否准确明确;审查姓名或名称是否准确和完整,如果设置简称的应当审查简称使用是否统一,简称与名称之间是否保持一致。
6.7对情节要素的审查标准:
(1)行为:审查行为是否具体明确;与特定的人物是否相适应;是否与当时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相适应;行为与行为之间是否连贯;
(2)道具:审查提供的道具(包括标的物、报酬、费用、法律文件、银行账户、其他辅助设施设备等)是否完整及是否满易场景的需要;提供者或分担者是否明确;提供或分担数量标准是否明确和准确。
6.8对背景要素的审查标准:
(1)自然环境:交易所依赖的自然环境描述是否完整和准确,是否与其他要素相适应;自然环境变更时是否有足够且有效的替代方案和解决方案;
(2)社会环境:交易所依赖的社会环境(指国家地方相关管理制度、交易习惯、社会习俗等构建的各级社会规范等)是否完整、明确和准确,是否与其他要素相适应;社会环境变更时是否有足够且有效的替代方案和解决方案。
6.9对不能有效控制的事项采取由交易当事人承诺保证、提供担保等方式进行控制。
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与其他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在本案已经确定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适用的情况下,是否还应支持当事人提出的违约金与约定损失赔偿之外的其他损失赔偿请求,是本案合同解除后,损失赔偿问题面临的又一个法律适用问题。对此,有观点认为,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之间并无排斥关系,当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以在违约金之外请求赔偿。但约定损害赔偿系当事人对违约后造成的损失的预约,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违约后再行计算实际损失,因此,在适用约定损失赔偿的情况下,不应再支持当事人提出的其他损失赔偿请求。按照这一思路,本案双方提出的关于经营利润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等,均不应再予支持。也有观点认为,既然我国法律确定的违约损害赔偿是全部赔偿原则,在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大于约定的损失赔偿额时,不应排除当事人该项的行使。约定赔偿数额是免除人的举证责任,其作为人可以自行放弃该,选择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换言之,在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损失大于约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时,仍应支持其约定损害赔偿之外的赔偿请求。因此,二审判决从全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按照第二种思路,进一步对当事人提出的其他损失赔偿请求,从违约责任构成的角度进行了分析。本案终未支持当事人提出的其他损失赔偿请求,原因是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其他损失,或者未能证明其所主张的损失与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而不符合合同法上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按照这一处理思路虽然与按照种处理思路的结论是一致的,但是更全面考虑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可能存在的合理性,从保护当事人诉讼的角度看,应当是更为可取的。
法院(2008)民提字第61号
当事人双方约定提成费为销售总额的3%,是否属于变更福利彩票销售资金各费用比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福利彩票销售总额为彩票资金。彩票资金分解为奖金、管理资金、社会福利资金。其中奖金不得低于彩票资金的50%,管理资金不得高于彩票资金的20%,社会福利资金不得低于彩票资金的30%”。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中彩字[2000]13号文件规定,彩票资金扣除奖金和社会福利基金后为发行收入。发行收入用于支付电脑彩票的成本支出和经营费用。民发[2001]105号《关于加强管理扩大发行福利彩票的通知》第四(十二)部分规定:“根据决定,从2001年起,彩票资金分割比例调整为:奖金不低于50%,福利金不低于35%,发行费用不高于15%”。根据民办函[2001]158号《对安徽省民政厅关于福利彩票有关规定请示的复函》的规定,专业性公司所获取的报酬只得从发行费中提取,不得从福利彩票销售总额中按比例提取,是因为销售总额包括福利金、奖金和发行费三部分,直接从彩票销售总额中提成,减少了上述三项资金的比例,与福利彩票发行的宗旨和性质相违背,变相地造成了公司介入福利彩票的发行销售,违反规定。本案中,德法利公司所获得的报酬显然是其协助安徽彩票中心进行销售宣传、策划而得的报酬,因此,其应属于发行费用的范畴。从《补充协议》关于“宣传营销提成费用的比例不受上级有关部门发行费用增加或降低的影响”约定的文义也可以推出,彩票销售总额只是计算德法利公司宣传营销提成费用的依据,营销提成费用应按约定比例从销售总额用途中的发行费用中提取。发行费在福利彩票资金分配比例中,在2000年前占彩票销售总额20%,2001年做出调整后该比例变更为15%。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提成比例的上限为销售总额的3%,该比例仅占全部发行费用的一部分,并未影响到其他两部分资金的提取比例,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再者,财综[2007]74号《财政部、关于湖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有关问题核查情况的报告》也载明,按彩票销量的一定比例支付服务费为国际通行做法,也是我国彩票机构普遍采取的结算方式。综上,德法利公司从销售总额的发行费用中提取相关营销提成费用的约定应解释为其从发行费中提取相应的提成费用,符合该费用的使用目的,并未影响到福利彩票销售资金中其他两类资金的比例,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故安徽彩票中心关于该约定变更福利彩票销售资金各费用比例,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内必须有动作
客户拖欠货款现象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时有发生,注意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的诉讼时效期间现在为三年。您也可能出于维系与客户关系等因素不愿意在三年内采取提起诉讼、仲裁等激烈措施,为了保护您的不至于因为时间流逝而丧失,您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以向对方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等可以证明您主张的有效方式进行处理。您的信件中务必要有催请尽快支付拖欠货款的内容。
企业治理方面的注意事项股东出资不实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注册资本的真实与充足不仅有利于保护您的客户利益,更与企业及股东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企业注册资本虚假、或者在经营过程中被抽逃,将使企业股东丧失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而可能被卷入债权人提起的诉讼中。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的,如何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义务分配情况、合同履行程度以及各方违约程度大小等综合因素,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包括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在双务合同中,无论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约定了合同解除条款,在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如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义务,尤其是合同目的已基本达成的,若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应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因素,判断其是否享有解除权。如果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将导致合同双方利益的显着失衡,且合同继续履行并不影响各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的,则不宜认定其享有合同解除权。-/gbadie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