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订书面合同的风险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请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当民营企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则视为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未投保保险的风险有的企业未根据《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职工投保保险,而如果应当参加保险而未参加保险的企业职工发生的,将由该企业按照规定的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企业与劳动者口头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未形成书面证据,当发生劳动争议,企业不能对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时,根据证据规则会被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另外,劳动关系解除后,如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劳动者的名单、档案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致使劳动者不能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则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企业员工的授权风险民营企业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民营企业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授权不明时很可能会由民营企业对业务人员的超越职权的行为担责。业务完成后需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业务人员离开企业后,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重要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合同形式不完备的风险实践中,不少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对于合同形式规范重视不够,风险意识不强。如不少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仅凭发货通知单、形式等就进行交易,未签订书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难以证明双方贸易关系和义务内容。此外,外贸活动中,很多企业倾向于采用传真、电子邮件、即时聊天工具等方式签订合同,这种电子商务合同的方式也存在潜在风险,表现在电子数据难以保真,当事人身份难以识别,取证手续繁杂等方面。
外贸代理中的风险在进口贸易中,委托人与受托人未签订书面外贸代理合同的情形下,受托人(外贸公司)拒绝交付提单、货物,委托人往往缺少书面证据主张。在出口贸易中,国内企业通过外贸公司出口货物,外贸公司在收到外商货款后,以种种理由拖延付款,国内企业面临收款风险。建议通过审慎选择交易对象、签订含义清晰的合同明确义务、及时固定合同履行事实等多种方式避免或减少此类风险。
质押财产的保管风险按照法律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质押物价值不足的风险质权人对质押物的价值要充分评估。质押物的价格往往不够稳定,一旦市场变化价格下跌,则可能产生担保缺口,债务人的偿债意愿也会下降,债权可能随之陷入风险之中。
履行义务的证明风险合同项下货物的交付应当由对方有权的人员签收,比如合同中约定的收货人,或者对方的仓库保管人员。有些签收人只是对方临时性的工作人员,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社保记录,要证明其为适当的收货人难度会比较大。如果对方指示货物交付第三人的,应当保留对方进行指示的证据。定期由对方确认货物交付的情况,可以避免许多纠纷。同样,付款与交货一样,也应当注意向公司或有权接收的人员交付。在许多案件中,当事人不注意保留付款的凭证,在发生诉讼时可能对其不利。因此,不论何时,支付款项都应该取得相应的凭证,特别是直接支付现金或者不规范的金融票据支付,都应该取得收条等凭证。作为收款一方,则应当注意不要重复出具凭证。
合同效力的认定风险合同行为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按照其真实意思订立和履行合同。但这也是有限制的,其中之一就是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范,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双方当事人虽然达成了合意,但如果合同内容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或者违反公序良俗,那么合同无效,就难以达成企业的订约目的,从而导致资源浪费或产生经济损失。
合同文本的保存风险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双方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因此,民营企业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不仅涉及个人隐私,而且是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部分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获取了大量客户的个人信息,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大化忽略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利用、出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现象,或者是技术防范不到位,致使数据库里的消费者消息被窃取,而这些都有可能导致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触犯刑律。
不签订书面质押合同的风险根据法律规定,设立动产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等内容,都应明确具体。
约定“流质”条款的风险按照法律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此类条款不受法律保护。企业要注意在条件成就时及时行使质权。
新三板融资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答:
避免挂牌失败。例如企业因收入真实性明显存疑、财务明显存在重大不规范,或需要特殊资质的行业或公司无法拿到资质,终导致无法挂牌,企业可能因前期融资费用支出过大而陷入财务危机。防范的方法是,企业在确定进行新三板融资前,应了解当地的政策导向,如果地方政府助推企业进行新三板上市,应了解地方政府的补贴发放条件及数额。另外,企业在考虑新三板上市融资前,应对各中介机构进行比较,避免因中介机构被整顿影响自身上市挂牌。
避免融资效果达不到预期。企业虽然挂牌新三板,但是交易冷清,如部分企业挂牌一年多,但成交确寥寥无几,导致的后果是企业不能实现融资目的,不但无法获得资本支持,还因此支出不必要的成本。建议企业在确定进行新三板融资前,确定企业的定位,在融资路演推介中对报价进行合理评估,挂牌后进行必要的推广。
避免企业控制权的流失。上市后的民营企业,可能因股权的流动性大增,而丧失对企业的控制权。建议原股东可以: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增加外部竞争者的收购难度和时间成本,进而确保自身的实际控制权。-/gbadie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