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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东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019年
行 业:商务服务 专利版权申请服务
发布时间:2019-09-16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的资料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规定,研发费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4、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如果企业是非科技型中小企业,那么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在税前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 文规定,对于适用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法律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3、国税发[2008]116号对企业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主体要件、申请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进行了详细规定,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务操作提供了直接有效的指导。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步骤:
第一步:做好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辅助账,
第二步:做好研发项目立项报告
第三步:在科技局系统做研发费用项目鉴定
第四步:准备资料随时配合税局的抽查
扶持方式
减轻企业纳税负担,享受国家、省市有关研发投入的补助,为高企认定做铺垫提高成功率。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
例: 一家2000万规模的高新企业,研发投入比例10%,研发费用投入200万,所得税比例为15%,加计扣除可减免所得税=200万*75%*15%=22.5万
问:什么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研发费用是指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
对企业的研发支出实施加计扣除,则称之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gbadbj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