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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大兴区密度板环保检测资质
行 业:消防 自动灭火设备 厨房灶台灭火
发布时间:2019-09-07
为人类(鼻咽部)可能的致癌物(Group 2A)。
我单位是经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批准成立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针对目前北京空气检测服务状况,公平公正地提供第三方权威的室内空气检测、室内环境检测、空气检测、甲醛检测、装修污染检测、建设工程验收报监、污染危害评估、污染防治、室内污染防治、环境保护专业评估、职业卫生检测、建筑节能检测等相关服务,公益性地向社会各届提供室内环境检测数据,监督检验北京市室内环境质量。是经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审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认证合格单位,通过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的CMA计量认证,同时是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审核、批准、授权的建设工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资质单位。
中心始终坚持将检测数据的质量放在第一位,依靠科学的管理方法,严格执行准则的要求,采用目前处于国际先进水平的检测技术来开展委托产品的检测活动。中心站在第三方公正的立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的规定,独立开展业务范围内的工作,不因来自行政、财务、商业和其他方面的压力而影响检测质量,不从事任何影响自身公正性地位的活动,始终保证其公正性,对发出的检测结果负责。
本中心依据的国家规范有:①《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2010、②《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18883-2002、③《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18580-2001、④《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1-2001、⑤《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2-2001、⑥《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3-2001、⑦《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4-2001、⑧《混凝土外加剂释放氨的限量》 GB18585-2001。
我公司宗旨是 :为业主提供权威的检测数据,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 CMA检测报告,并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全方位的室内环保信息咨询服务,增强人民的环保意识,引导客户消费,关注中国室内环保行业市场动态,推广室内环保企业知名品牌,开拓市场,促进中国室内环保行业的发展;司的质量方针是:公平、公正、高质、高效;公司的质量目标是:检测工作准确率100%、质量考核合格率100%、优质服务满意率100%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建质〔2009〕289号
各区县,各集团、总公司,各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
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
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试验
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
料进行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
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100%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
(七)防水材料;
(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九)沥青、沥青混合料;
(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十一)建筑外窗;
(十二)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
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
(十三)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
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
(十四)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检测试验计划,配备试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
做好材料取样记录、试块和试件的制作、养护记录等。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见证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不需
要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
第七条 见证人员应由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告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和承担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
(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见附件1)
见证人员更换时,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将更换后的见证人员信息告知检测机构和监督机构。
第八条 见证取样方法、抽样检验方法应严格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执行。
第九条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
进 行见证。试验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至少标明试件编号、取样日期等信息,并由见证人员和试验人员签字。见证人员
填写见证记录(见证记录见附件2),由施工单位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共同做好样品的成型、保养、存放、封样、送检等全过程工作。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监理单位负监理责任。因
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使样品失去代表性和真实性造成质量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对样品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对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样品应当拒收:
(一)见证记录无见证人员签字,或签字的见证人员未告知检测机构;
(二)检测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
(三)封样标识和封志信息不全;
(四)封样标识和封志上无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设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对规范和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
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留置;规范和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在样品检测完成后留置24小时。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在当日告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并应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
第十四条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应加盖检测机构“有见证试验”专用章,由施工单位
汇总后纳入工程施工技术档案。
第十五条 因见证取样和送检增加的检测试验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增加的监理人工费用在施工
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中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
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按照动态监督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因玩忽职守或
弄虚作假使样品失去代表性和真实性造成质量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
改正:
(一)未按有关规定接收检测样品;
(二)未按规定留置检测试样;
(三)未按规定将不合格检测结果告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未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
第十九条 市、区县有关工作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查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
(四)明示、暗示、推荐或指定检测机构。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
检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建法[1997]172号)和《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京建质[2000]578号)同时废止。
自2009年6月1日起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执行本规定。
2009年5月31日以前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按原《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
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建法[1997]172号)和《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京建质[2000]578号)执行。
我公司是国家CMA认证环境污染分析监测重点实验室,官方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应北京市政府、市关于首都大气污染监测及公共场所环境污染检测控制规范精神及要求,组建成立的综合性环境质量监测科研分析中心,监测范围包括:首都大气污染监测(PM10、PM2.5及超细颗粒物检测)、办公场所室内甲醛检测、居民室内甲醛污染检测、装修材料甲醛检测、水质检测、噪声检测、辐射检测、建筑节能及工程验收检测等。
中心为国家综合性环境质量检测分析及科学研究机构,下设多个专项检测分中心(或研究所),其中建筑工程及材料检测分中心,从事工程环境质量检测、系统节能检测、土壤氡辐射检测、板材甲醛检测、外保温钻芯测试、玻璃幕墙性能检测及门窗水气密检测等;理化分析测试研究所(分中心),从事城市大气污染监测(硫化物、氮化物及PM2.5等污染颗粒物)、土壤及水质中毒理性及重金属污染监测等;京畿分析测试分中心,从事公共区域甲醛检测、噪声污染监测、电磁辐射污染监测、装修所用板材、胶漆等材料甲醛污染检测等。
经过不断发展和完善,目前本中心已有多项环境检测类别和参数为国家环境污染检测司法鉴定指标,北京各部门认可的甲醛等检测鉴定中心,北京市首批认可的甲醛检测验收机构,中心实验室设备、人员及项目领域均处于全国一流水平,现有多名国家级院士、博士及高级工程师等,是我国首个居民室内甲醛检测及城市大气环境监测分析机构。
工程空气验收监测
为了预防和控制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国家及各地地方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否则不予验收使用。
室内环境验收检测机构简介:
依据京建质〔2009〕287号《北京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室内环境验收检测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北京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备案资质,否则其检测行为为违法,检测结果及报告无效,我公司是北京市住依据该文件认定的第一批室内环境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具备法律效力并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
法规标准要求:
■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1;
■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程》DBJ01-91-2004;
■ 京建质〔2009〕287号《北京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涉及场所: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含酒店、医院、住宅、办公场所、养老院等,依据所滞留人群体质强弱及滞留时间分为Ⅰ、Ⅱ类。
检测项目要求:
北京地区采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程》DBJ01-91-2004进行检测与验收,其它未制定地方验收标准的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1。
类别
检测项目
限值
适用对象
备注
I类
甲醛
0.08mg/m3
老年公寓、住宅、幼儿园、学校、医院、学校等
按照房间比例5%进行抽检,房间面积具体布点数请电话垂询。
苯
0.09 mg/m3
TVOC
0.5 mg/m3
氨
0.2 mg/m3
氡
200Bq/ m3
Ⅱ类
甲醛
0.12mg/m3
酒店、商场、写字楼及其它娱乐服务场所等
苯
0.09 mg/m3
TVOC
0.6 mg/m3
氨
0.5 mg/m3
氡
400Bq/ m3
其它说明
个人或单位新装修的建筑物室内污染物非验收检测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检测项目、检测数量依据现场情况而定。
建筑工程及装修验收检测
建筑工程及装修验收检测此检测主要依据《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针对装修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的检测和评价,标准中涉及检测内容包括19项(详见下表《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我中心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以及受理的一些法院委托仲裁检测等因素,为满足社会需求,在原有标准所含检测项目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如石材的放射性、噪声、电磁辐射、装饰材料、粉尘、油烟、污水、中水、建筑节能等诸多项目的计量认证,丰富和完善了检测内容,以更好更全面地服务于社会。
常见的装修污染检测主要涉及到的有8项,既甲醛、苯、甲苯、二甲苯、TVOC(总挥发性有机物)、氨气、氡气、石材的放射性,其中有五项超标较为普遍,这五项是甲醛、苯、甲苯、二甲苯、TVOC(总挥发性有机物),各单位或家庭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单项检测,
序号
参数类别
参数
单位
标准值
备注
1
物理性
温度
℃
22~28
夏季空调
16~24
冬季采暖
2
相对湿度
%
40~80
夏季空调
30~60
冬季采暖
3
空气流速
m/s
0.3
夏季空调
0.2
冬季采暖
4
新风量
m3/h·人
30a
5
化学性
二氧化硫SO2
mg/m3
0.50
1h均值
6
二氧化氮NO2
mg/m3
0.24
1h均值
7
一氧化碳CO
mg/m3
10
1h均值
8
二氧化碳CO2
%
0.10
1h均值
9
氨NH3
mg/m3
0.20
1h均值
10
臭氧O3
mg/m3
0.16
1h均值
11
甲醛HCHO
mg/m3
0.10
1h均值
12
苯C6H6
mg/m3
0.11
1h均值
13
甲苯C7H8
mg/m3
0.20
1h均值
14
二甲苯C8H10
mg/m3
0.20
1h均值
15
苯并[a]芘B(a)P
ng/m3
1.0
1h均值
16
可吸入颗粒物PM10
mg/m3
0.15
1h均值
17
总发挥性有机物TVOC
mg/m3
0.60
8h均值
18
生物性
菌落总数
cfu/m3
2500
依据仪器定b
19
放射性
氡222Rn
Bq/m3
5、数据处理软件:含(干燥器法)甲醛标准曲线,只需输入个别数据,即可自动计算出甲醛含量;
一、居民生活饮用及建筑工程水质验收基本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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