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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电器外壳CCC
行 业:商务服务 认证服务
发布时间:2019-09-06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3 实施方式
利用工厂检测资源进行样品检测分为TMP、WMT两种方式。
3.1 TMP方式
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QC)派出的具备资质的指定实验室的工程师利用工厂实验室的检测设备进行检测,工厂应派检测人员予以协助。由指定实验室审核批准出具检测报告。
3.2 WMT方式
由CQC派出的具备资质的指定实验室的工程师目击工厂实验室检测条件及工厂实验室使用自己的设备完成所有检测或者针对工厂提交CQC的检测计划,目击部分检测条件及检测项目。工厂实验室检测人员负责出具原始记录,并与目击指定实验室工程师一起按规定的格式起草检测报告。由指定实验室审核批准出具检测报告。
4 条件要求
只有经CQC(组织指定实验室参与)审核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工厂实验室,方可利用工厂检测资源进行样品检测。
5.1 TMP方式
(a)工厂应为CQC分类管理较高级别的企业,其设计、制造、风险控制与质量管理处于行业较先进水平;
(b)工厂质量手册应有利用工厂检测资源程序相关的规定,且与CCC认证程序要求相符;
(c)工厂实验室满足GB/T 27025(ISO/IEC 17025)第5章技术能力要求,且通过认可;
(d)工厂实验室应具有相关检测项目标准要求的精度要求的仪器和设备,并良好受控。(符合GB/T 27025(IEC 17025)的技术要求部分对检测设备的所有要求)。
5.2 WMT方式
(a)工厂应为CQC分类管理较高级别的企业,其设计、制造、风险控制与质量管理处于行业较先进水平;
(b)工厂质量手册应有利用工厂检测资源程序相关的规定,且与CCC认证程序要求相符;
(c)工厂实验室满足GB/T 27025(ISO/IEC 17025)第5章技术能力要求,且通过认可;
(d)工厂实验室应具有相关检测项目标准要求的精度要求的仪器和设备,并良好受控。(符合GB/T 27025(ISO/IEC 17025)的技术要求部分对检测设备的所有要求);
(e)工厂实验室施检人员应熟悉产品结构、检测标准,具备有一定的检测经验;
(f)工厂实验室的检测记录格式能满足来现场进行工作的指定实验室对检测信息的要求。
第五十三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
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第五十六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结论或者出具的结论严重失实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对其指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撤销相应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对其指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
(一)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测、检查活动的;
cqc图标
cqc图标
(二)转让指定认证业务的;
(三)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
(四)停业整顿期满后,经检查仍不符合整改要求的。
第五十八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两局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12月3日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
检查要求编辑
CCC工厂检查基本要求
第一条工厂是保证获证产品符合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第一责任者。
第二条工厂应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生产与经认证机构确认合格的样品一致的认证产品。
第三条工厂应及时了解认证机构在网上公开文件中的信息及要求。
第四条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至少包括以下文件化的程序或规定,内容应与工厂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控制相适应:
(一)认证标志的保管使用控制程序;
(二)产品变更控制程序;
(三)文件和数据控制程序;
(四)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五)供货商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程序;
(六)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程序;
(七)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定期确认检验程序;
(八)生产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九)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
(十)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十一)内部质量审核程序;
(十二)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和相互关系;
此外,还应有必要的工艺作业指导书、检验标准、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工厂应保存至少包括以下的质量记录,以证实工厂确实进行了全部的生产检查和生产试验,质量记录应真实、有效:
(一)对供货商进行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记录;
(二)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进货检验/验证记录及供货商提供的合格证明;
(三)产品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记录;
(四)检验和试验设备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的记录;
(五)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设备运行检查的记录;
(六)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七)内部审核的记录;
(八)顾客投诉及采取纠正措施的记录;
(九)零部件定期确认检验记录;
(十)标志使用执行情况记录;
(十一)运行检验的不合格纠正记录;
记录的保存期限应不小于两次检查之间的时间间隔,即至少24个月,以确保本次检查完之后产生的所有记录,在下次检查时都能查到。
第三十八条 地方质检两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薄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第三十九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动采取召回产品等救济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启动产品召回程序,责令生产者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产品。
第四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入境验证管理,查验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证明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验证不合格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后续监管。
第四十一条 列入目录的进境物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境时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
(三)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四)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
(五)其他依法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产品检测,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
(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者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九)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照明设备
7 现场检测工作程序
7.1 型式试验
7.1.1认证委托人应在认证申请书备注栏目中注明申请进行现场检测及工厂实验室名称。
7.1.2产品认证工程师根据相关规定和提交的资料,对申请产品是否属于现场检测适用范围做出判断,并对工厂实验室的检测授权情况进行确认。
7.1.3产品认证工程师将任务下达给指定实验室,并在任务中注明“现场执行TMP/WMT任务”。
7.1.4对于已批准进行现场检测的,产品认证工程师应给认证委托人发出现场检测项目清单,并通知认证委托人准备现场检测所需样品。
7.1.5指定实验室派出现场检测组在规定期限内赴工厂实验室执行TMP/WMT任务。
7.1.6检测报告应注明利用工厂实验室资源的情况(注明利用工厂实验室名称、地址、方式、项目等信息)。
7.2 抽样检测
7.2.1 CQC工厂检查部、分中心根据工厂实验室的授权情况,对于有工厂实验室资质的企业,在监督检查前与企业确认是否在工厂实验室进行监督抽样检测。
7.2.2 对于企业要求在工厂实验室进行抽样检测的,工厂检查部、分中心将现场检测任务下达指定实验室,并在任务中注明“现场执行TMP/WMT任务”。
7.2.3指定实验室派出现场检测组在规定期限内赴工厂实验室执行TMP/WMT任务,适用时,可考虑和监督检查同时进行。
7.2.4检测报告应注明利用工厂实验室资源的情况(注明利用工厂实验室名称、地址、方式、项目等信息)。
二.同类产品再次申请时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1.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书;
2.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
3.申请认证产品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一式两份);
4.申请认证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5.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6.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外观照片(一式两份);
7.需要时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如有CB测试报告请提供)。
3C强制认证产品检测提供文件清单
产品检测送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送样登记表;
CCC申请详细资料;
产品说明书;
产品规格书;
产品维修手册;
产品电路图(包括原理图和印制刷线路版图);
同一申请单元中主送型号产品与覆盖型号产品的差异说明;
产品与安全有关的关键元部件明细表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明细表;
产品关键安全元件认证证书复印件;
产品的CB测试证书和报告(如有);
产品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如有);
为什么要进行3C认证
为履行中国入世加入WTO的承诺,适应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技术评价机制,中国根据四个统一的原则建立了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简称CCC)。
CCC是对原有进出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CCIB)、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制度(长城),入网许可
证制度、销售许可制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全部或部分取代。
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务院赋予的工作职责,于2001年12月3日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开始受理第一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19大类132种产品的认证申请。
2002年5月1日,将对这些产品的认证开始实施执法监督(现推迟至8月1日)。
免办CCC说明:
但针对生产、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又发布2002年第8号公告,规定部分产品可申请免办3C认证。
这部分产品范围包括:
1.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和生产的产品;
2.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3.根据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
4.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需要进口的零部件;
5.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而进口和生产的产品;为已停止生产的产品提供的维修零部件;
6.其它特殊情况的产品。
对可免于办理3C认证的产品,生产厂商或代理人应向中国国家认证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
提交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形式试验报告)等,经批准获得《免
办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自2003年5月1日起开始办理并生效。另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还规定
,对上述免办3C认证的产品范围是第2条、第3条的产品,国内组装厂或国内生产厂可依据自身方便向所在
地国家直属的检验检疫局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办理免办证明。
六、电焊机(共15种)
小型交流弧焊机、交流弧焊机、直流弧焊机、TIG弧焊机、MIG/MAG弧焊机、埋弧焊机、等离子弧切割机、等离子弧焊机、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焊接电缆耦合装置、电阻焊机、焊机送丝装置、TIG焊焊炬、MIG/MAG焊焊枪、电焊钳
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
1.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有效容积在500立升以下,家用或类似用途的有或无冷冻食品储藏室的电冰箱、冷冻食品储藏箱和食品冷冻箱及他们的组合 2.电风扇:单相交流和直流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风扇 3.空调器:制冷量不超过21000大卡/小时的家用及类似用途的空调器 4.电动机—压缩机:输入功率在5000W以下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和制冷装置所用密闭式(全封闭型、半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 5.家用电动洗衣机:带或不带水加热装置、脱水装置或干衣装置的洗涤衣物的电动洗衣机 6.电热水器:把水加热至沸点以下的固定的贮水式和快热式电热水器7.室内加热器:家用和类似用途的辐射式加热器、板状加热器、充液式加热器、风扇式加热器、对流式加热器、管状加热器 8.真空吸尘器:具有吸除干燥灰尘或液体的作用,由串激整流子电动机或直流电动机的真空吸尘器 9.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用作人或动物皮肤或毛发护理并带有电热元件的电器 10.电熨斗: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干式电熨斗和湿式(蒸汽)电熨斗 11.电磁灶:家用和类似用途的采用电磁能加热的灶具,它可以包含一个或多个电磁加热元件 12.电烤箱:包括额定容积不超过10升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烤箱、面包烘烤器、华夫烙饼模和类似器具 13.电动食品加工器具:家用电动食品加工器和类似用途的多功能食品加工器 14.微波炉:频率在300MHz以上的一个或多个I.S.M.波段的电磁能量来加热食物和饮料的家用器具,它可带有着色功能和蒸汽功能 15.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包括家用电灶、分离式固定烤炉、灶台、台式电灶、电灶的灶头、烤架和烤盘及内装式烤炉、烤架 16.吸油烟机:安装在家用烹调器具和炉灶的上部,带有风扇、电灯和控制调节器之类用于抽吸排除厨房中油烟的家用电器 17.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 18.电饭锅:采用电热元件加热的自动保温式或定时式电饭锅
电动工具
3 实施方式
利用工厂检测资源进行样品检测分为TMP、WMT两种方式。
3.1 TMP方式
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QC)派出的具备资质的指定实验室的工程师利用工厂实验室的检测设备进行检测,工厂应派检测人员予以协助。由指定实验室审核批准出具检测报告。
3.2 WMT方式
由CQC派出的具备资质的指定实验室的工程师目击工厂实验室检测条件及工厂实验室使用自己的设备完成所有检测或者针对工厂提交CQC的检测计划,目击部分检测条件及检测项目。工厂实验室检测人员负责出具原始记录,并与目击指定实验室工程师一起按规定的格式起草检测报告。由指定实验室审核批准出具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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