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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9-04
关于物流企业税收政策的几个问题
今年3月,在全国十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第四篇“加快发展服务业”、第十六章“拓展生产性服务业”里面单列一节“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此举标志着现代物流作为产业的地位在国家规划层面得到确认,这是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必然结果。
为了解决物流企业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家有关部门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2003年,全国政协组织了对物流业的专项调研,在写给国务院的报告中,就反映了有关税收的问题。这个报告在2003年12月得到总理和几位副总理的批示。2004年8月,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据此出台了《印发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617号),其中特别强调:完善物流企业税收管理。明确指出:
第二,关于试点企业所属企业的问题。虽然在国税发[2005]208号文中有这样的表述:“对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但在具体执行中,还是有一些试点企业的所属企业不能够享受试点政策。这里边需要明确什么是所属企业,是全资子公司,还是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企业。
第三,关于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的问题。自开票纳税人有自有车辆数量的规定,这样不利于整合社会资源。特别是一些集团型物流企业,就集团本身来讲有足够的车辆,但具体到某一家下属公司,因为没有运输车辆而不能取得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也就享受不到营业税差额纳税的政策。
第四,关于非试点物流企业的问题。国税发[2005]208号文发出后,个别地方作了片面理解,指出,“凡不属于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规定的试点物流企业名单范围内的物流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一律不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其实,早在208号文出台前,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88号《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就允许,不论物流企业还是运输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都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208号文是88号文的延伸,并没有否定88号文,因此,非试点物流企业还应该执行88号文的规定。
一、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的基数。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二、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物流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
根据上述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12月29日,以国税发[2005]208号文发布《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国家发改委和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37家试点物流企业,进行有关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的试点工作。
一、由被动的顾客服务转向主动的客户关系管理
传统财务评价只看一些绝对数值,新的评估方法将重在相对价值的创造,亦即在通道中提供加值服务,顾客所增加的价值中企业可占多少比例。物流人才也就不能仅仅凭借其仅有的理论知识,通过捕捉几个“关键的数据”来判断物流管理的绩效和发展趋势,而应该根据其对物流技术发展的动态把握来作辩证性的判断,从而得出相对优化的发展判断和发展导向方案。
从我国物流发展历史来看,经验曲线一直是企业用来分析市场竞争趋势及发展对应策略的方法,并以企业长年积累的经验作为主要竞争武器,通常强调“干了几十年”的经验来指导当前的物流运作与管理。然而科技的突飞进步,企业固守既有经验寻求突破的经营模式反而成为企业发展的障碍。因此,在高度变化的环境下,经验及现存通道基础结构反变为最难克服的障碍。成功的物流人才要站在本企业和其所在的供应链上,建立新策略方向的嗅觉和持续变迁管理,才能使得人才自身和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
八、由“事先上岗培训式训练”转向即学即用式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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