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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8-14
关于物流企业税收政策的几个问题
今年3月,在全国十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第四篇“加快发展服务业”、第十六章“拓展生产性服务业”里面单列一节“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此举标志着现代物流作为产业的地位在国家规划层面得到确认,这是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必然结果。
为了解决物流企业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家有关部门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2003年,全国政协组织了对物流业的专项调研,在写给国务院的报告中,就反映了有关税收的问题。这个报告在2003年12月得到总理和几位副总理的批示。2004年8月,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据此出台了《印发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617号),其中特别强调:完善物流企业税收管理。明确指出:
在渠道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中,物流人才和企业必须能够更快响应上下游顾客的需要,因而必须具有能够有效整合各部门的营运,有以程序式的操作系统来运作的能力。物流作业与活动多半具有跨功能、跨企业的特性,故物流人才具有程序式整合能力是参与物流管理成功的要件。
在供应链管理结构下,供应链内相关企业必须将供应链整合所需的信息与其他企业分享,否则无法形成有效的供应链体系,物流人才也不应该怕“肥水流到外人田”,而应该具有战略的眼光来看待信息共享,适应供应链发展的需要。
第五,关于第二批试点企业的申报问题。第一批试点企业开始试点后,许多物流企业纷纷要求纳入第二批试点。在今年5月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上,就把开展第二批物流企业试点工作列入今年的工作计划。联合会作为行业中介组织在提出第一批试点企业名单的基础上,早在部际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就积极搜集有关资料,现已向部际联席会议推荐了第二批试点物流企业的名单和基本情况。我们认为,第一批试点工作从总体上来说是成功的,应该尽快扩大试点。
第六,关于整合个体户车辆的发票抵扣问题。有试点企业反映,他们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整合利用了个体户的车辆,没有原始发票可以抵扣,还是不能享受试点政策。类似这样的问题,也应该寻求一个解决的办法。
第七,关于仓储业发票税率偏高和不能抵扣增值税的问题。仓储及其他物流服务业不仅税率高于运输业,而且还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这样不利于一体化物流业务的开展,也给管理上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第八,关于仓库租金能否抵扣的问题。208号文有这样的规定:“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有试点企业提出,他们取得的仓储业务收入约60%左右要支付仓库的租金,这一块应该如何抵扣?
第九,关于所得税属地缴纳的问题。虽然,国家税总已经发出国税函[2006]270号文,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可以统一缴纳所得税。但由于体制的限制,许多企业还不能够享受这项政策。甚至每开一个分支机构,当地都会要求重新登记注册,把税务关系留在当地。这样很不利于网络型物流企业的发展。
第十,关于减轻税负和涵养税源的关系。由于各地情况不同,物流企业实际税负有比较大的差异。我们不仅要关注名义税率,更要努力做到物流企业的实际税负大体平衡。从总体上来看,解决物流企业重复纳税的问题,减轻物流企业的税务负担,不仅有利于物流企业的发展,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整合,也有利于从整体上均衡税负,扩大税基,涵养税源。国家税务机关支持物流企业的发展,物流企业也要遵纪守法、照章纳税。
总之,物流业是一个新兴的服务产业,也是一个微利行业。因此,税收问题对物流行业的影响比较明显,如果税收问题解决得好,就会有力地促进这个产业的发展。物流产业发展了,受惠的不仅仅是物流企业。
传统财务评价只看一些绝对数值,新的评估方法将重在相对价值的创造,亦即在通道中提供加值服务,顾客所增加的价值中企业可占多少比例。物流人才也就不能仅仅凭借其仅有的理论知识,通过捕捉几个“关键的数据”来判断物流管理的绩效和发展趋势,而应该根据其对物流技术发展的动态把握来作辩证性的判断,从而得出相对优化的发展判断和发展导向方案。
第二,关于试点企业所属企业的问题。虽然在国税发[2005]208号文中有这样的表述:“对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但在具体执行中,还是有一些试点企业的所属企业不能够享受试点政策。这里边需要明确什么是所属企业,是全资子公司,还是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企业。
第三,关于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的问题。自开票纳税人有自有车辆数量的规定,这样不利于整合社会资源。特别是一些集团型物流企业,就集团本身来讲有足够的车辆,但具体到某一家下属公司,因为没有运输车辆而不能取得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也就享受不到营业税差额纳税的政策。
第四,关于非试点物流企业的问题。国税发[2005]208号文发出后,个别地方作了片面理解,指出,“凡不属于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规定的试点物流企业名单范围内的物流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一律不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其实,早在208号文出台前,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88号《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就允许,不论物流企业还是运输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都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208号文是88号文的延伸,并没有否定88号文,因此,非试点物流企业还应该执行88号文的规定。
九、由“现有现管”的管理会计方式转向综合价值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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