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培训 权威专业咨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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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培训
行 业:商务服务 认证服务
发布时间:2019-07-14
1、 负责公司推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环境管理体系的组织工作,并确保其符合性和有效性;
2、 负责公司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的组织工作,并将审核结果报告管理评审会(或总经理);
3、 负责公司的管理体系改进工作,对管理体系运行中的不符合、生产过程中不符合,产品检验与测试中的严重不符合、顾客反馈意见及时组织处理,并将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向总经理(或管理评审会)报告;
4、负责对公司员工管理意识、环境意识的培训教育,使其牢固树立“环境保护、从我做起”的思想,做好本职工作,为达到顾客满意做出贡献;
5. 定期向总经理(或管理评审会)报告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及需要改进的建议及措施;
6、 负责公司管理体系的咨询,认证等事宜的外部联络;
事件调查
公司编制并实施《事件、不符合、纠正措施控制程序》,对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活动中出现的事故、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通过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避免或减少类似事故、事件的发生。
不符合和纠正措施
1为确保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或过程得到识别和控制,并识别改进的机会,公司制定《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持续改进管理程序》,对不合格的鉴别、标识、记录、评审和处置及相关的职责和权限做出明确规定,并按其要求进行控制:
a) 对不合格做出应对,适用时:
1) 采取措施予以控制和纠正;
2) 处置产生的后果;
b) 公司建立和保持《事件、不符合、纠正措施控制程序》,相关部门将依据程序的要求采取纠正措施以消除不合格的原因,避免其再次发生或者在其他场合发生。应通过下列活动,评价是否需要采取措施:
1)评审分析不合格;
2)确定不合格的原因;
3)确定是否存在或可能发生类似的不合格;
c) 实施所需的措施;
d) 评审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e) 需要时,更新策划期间确定的风险和机遇;
f) 需要时,对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变更。
纠正措施应与所产生的不合格的影响相适应。
2 组织应保留形成文件的信息,作为以下方面的证据:
a) 不合格的性质以及随后所采取的措施;
b) 纠正措施的结果。
应急准备和响应
a) 建立并保持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控制程序,预防或减少可能伴随的环境影响和风险,行政部负责组织编制《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控制程序》,并组织各部门实施。
b) 根据公司所识别的潜在的重要环境因素和风险因素,确定公司应急准备与响应的重点部位、物质和场所。
c) 由相应的部门针对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的性质和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
d) 对在公司场所内工作的所有人员应进行岗位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和防火灭火知识教育。
e) 公司尽可能的针对紧急事件和应急预案每年进行一次演习,以保证具备足够的应急准备与响应能力。
f) 当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发生时,责任部门或发现部门应迅速作出反应,具体执行《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控制程序》和各类应急预案的规定,如遇事故性质严重难以处理的应立即联络紧急救援并报告,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或紧急情况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以及对人身财产所造成的伤害和损失。
g) 对事故或紧急情况的处理应形成记录。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处理完毕后,应对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以及相关的应急预案进行有效性评价,必要时进行适当修订。
3.2.3.2 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
3.2.3.3 重点掌握的法律法规要求
以下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守法要求和“附则”中的术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我国环境标准体系的分类、分级
重点理解以下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CB 3838: 范围、水域功能区和标准分类;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术语3.2、3.4、3.7、3.8、3.9以及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适用范围、定义(重点掌握3.1、3.2),以及技术内容中的4.1、4.2;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2697:适用范围、定义(重点掌握3.3、3.4、3.10)、指标体系(4)、排放速率标准分级(5)及其他规定(重点掌握7.1、7.4、9.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范围、定义(重点掌握3.2、3.4)、区域的划分(4.1)、年限的划分 (4.2)、 排放限值的要求及其他规定(重点掌握4.6.1至4.6.4);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适用范围、术语(重点掌握3.1、3.4、3.6、3.7、3.8、3.13)、 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的要求(4.1)、测点位置(重点掌握5.3.2)、测量结果修正的要求(5.7) ;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适用范围、术语(重点掌握3.1、3.5)、场界噪声排放限值的要求(4)、测点位置(重点掌握5.3.2)、 5.7测量结果修正的要求;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监测和测量
通过《环境安全绩效测量和监视控制程序》的相关规定对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环境影响和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活动及其关键特性进行监测和测量,通过监测和测量结果对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指标、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符合性程度进行评价。
a) 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实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监控、监测和监督活动;
b) 监测指对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影响或具有影响的活动的易于量化的关键特性进行测量的过程;
c) 行政部应与定期组织并联系资质单位对职业场所职业健康危害因素开展检测与评价。
a) 识别与所认定的重要环境因素和危险源有关的运行和活动,对这些活动进行策划。在此基础上,分类建立并保持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运行控制程序,使与公司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有关的活动、产品、服务得到有效控制,确保其在规定的条件下运行,使其不至偏离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并确保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指标的实现。
b) 在运行控制程序中应规定相应的运行准则或标准。
c) 逐步加大对相关方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行为的影响力度。对本公司所使用的项目或服务中有关管理制度、相关重要环境因素、重大危险源和要求通知给供方和承包方。运行控制及相关要求可以签订合同或协议等形式及时通报给相关方,并在运行过程中对相关方的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d) 重要环境岗位、特殊工种和风险控制管理人员应接受相应的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熟知其职责和工作方法,应符合上岗条件,并严格执行各类运行控制程序、管理办法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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