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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9-25
大致有两种情况会导致购房者无法拿到房本,一是开发商原因导致的,二是购房者自身原因导致的。 1、开发商五证不全 一个楼盘合法销售,开发商需要拿到《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若证件不全,则销售不合法,即使后期将房交到购房者手中,也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验收不合格 楼房竣工后,住建委相关部门会对楼盘质量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商需要整改,整改后依旧不合格的,无法将房交给购房者,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3、土地有抵押 很多分期建设的楼盘,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把土地拿去抵押以获得资金。土地抵押未解除的,开发商无法为购房者办房屋所有权证,一般在住建网,某些楼栋的抵押情况是能够查询的。 这三种情况下新房无法办理产权证 提醒:开发商拖着不办房产证的情况,该怎么办?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需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还指出,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此,如果开发商拖着不给办房产证,或者逾期未办好房产证的话,就构成了违约行为,那是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的。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房屋的产权有两种形式,一个是独有,另一种是共有,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房屋享有产权,那么承租人与房屋的共有人的优先权,哪个更优先?下面由重庆市律师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一、承租人与房屋的共有人的优先权谁更优先 实践中存在房屋共有人与承租人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谁的权利更优先,我们认为共有人权利应优先于承租人。 理由是: 1、从权利属性上讲,承租人主张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权,租赁权本质上是一种债权,虽然法律赋予了租赁权一定的类似于物权的效力,如“买卖不破租赁”,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其债权的性质。共有人主张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共有权,共有权是一种物权。按照民法原理,当物权与债权同时并存时,物权的效力应优于债权。 2、从权利设置目的及救济上讲,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为了保护共有人的财产而设立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则是为了稳定租赁关系,设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目的,也可以通过“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来实现。因此,即使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其租赁权仍然能够得到保护,但如果共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其权利则难以获得其他保护。 3、从物价值的综合利用上讲,共有人作为共有财产的所有权人,其财产与争议财产的利害关系较之于承租人更为密切,让其享有优先购买权更能让财产归于整体和一个产权人,更有利于物权的行使和更有效地利用物的价值,同时法律上共有人对争议的共有财产比承租人负有更多的义务,让其优先行使购买权,更能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二、承租人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一)拍卖出租的房屋是否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重庆市律师哪家好-玖鼎律师-重庆律师咨询费用由重庆玖鼎律师事务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