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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税务代理人|甘肃税务代理|甘肃瑞华官网 发挥税务师行业专业优势 加快转型升级 国内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内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 13号公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纳税人数量迅速增长,涉税事项日益复杂,税务代理等涉税专业服务市场需求不断增大。据大连市保守统计,目前已有30%的纳税人委托了税务代理服务,这其中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不到5%。从服务质量上看,委托由纳入税务机关监管的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涉税服务的纳税人发生涉税违章行为的数量仅占全部委托代理的纳税人的5%。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已经直接影响到了税收征管质量,也影响到了地方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权益,所以,加强对所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已势在必行。 13号公告制定的依据是什么?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地方税务总局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7号)规定“税务机关的职责包括‘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应当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的涉税专业服务行为进行监管”。综上,地方税务总局出台13号公告是于法有据的。 出台13号公告有什么现实意义?涉税专业服务市场的发展是循序渐进的,自第一部《税收征管法》颁布就有了以税务师事务所为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随着纳税人需求的不断增长,涉税服务市场的不断扩展,从事这一行业的机构也越来越多。近年来仅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就突飞猛进,据统计,在财政部登记的代理记账机构2015年年收入已过百亿。涉税服务市场的发展需要将这些市场主体统一纳入税务机关的监管,结束无序竞争的混乱状态。同时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规范和发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作用”和2016年国务院进一步提出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维护地方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发展,也要求制定监管制度,全部开放涉税专业服务市场,优化纳税服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开放涉税服务市场是大势所趋 首先,从历史上看,涉税专业服务早已经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开放。1992年《税收征管法释义》明确指出,税务代理人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在我国有资格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机构和个人主要包括:1.经省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成立的税务事务咨询机构;2.依法成立的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机构;3.其他具有法定代理税务事宜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1994年,地方税务总局颁发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规定税务代理机构既包括税务师事务所,也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 可见,税务代理人起初就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在内的。而且,从国际通行做法看,很多发达地方都规定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可以从事涉税服务。 其次,从实践看,事实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等市场主体已经普遍参与到了涉税服务市场。据统计,大连市目前有69家税务师事务所,其他涉税服务机构3700多家。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到2%,大部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游离在税务机关的监管之外。这也充分说明了涉税专业服务市场之大,仅靠税务师事务所的力量难以承担如此大的市场需求。 国务院《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要求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以更有力举措推进“放管服”改革。在这样的背景下,开放涉税专业服务市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已经成为大势所趋,税务机关给税务师事务所“吃偏饭”已无可能。有些人认为13号公告是要放开涉税服务市场,确认了其他主体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地位就是否定了涉税专业服务的专业性,这样认为是没有道理的。涉税专业服务并非税务师专业服务,片面将某一些涉税专业服务定位于某一主体的专属业务,是不符合历史发展潮流的。 开放市场真的不利于税务师行业发展吗?首先,市场开放的同时强化了市场的监管,监管的结果是规范了市场。作为那些信誉低、业务能力不高的咨询机构将很难获得较高的信用等级,而且难以受到市场的欢迎,甚至因为执业质量问题而受到相应的处理。所以13号公告实际上是限制了提供涉税服务黑中介的行为,净化了涉税服务市场,对税务师事务所等规范发展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给了更大的市场。其次是给了税务师行业更大的业务发展空间,13号公告中明确了八项涉税服务业务,其中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和纳税情况审查四项业务是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专属业务,跟以前只有涉税鉴证是税务师的专属业务相比,其业务空间更大了。而且从这些业务的专业性上来看,税务师事务所在诸多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中更具有专业优势和竞争力。 三、深刻理解13号公告的监管措施和服务内容 13号公告充分体现了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现代行政管理理念。13号公告的“放”一方面体现在除对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主体监管外,对其他涉税服务机构不再设立行政审批,只进行实名登记;另一方面体现在对涉税服务市场的放开。“管”体现在对涉税服务行为事中和事后的监管,加大了监管力度。“服”一方面体现在便捷的监管服务,大部分的监管手段是通过信息化手段来完成;另一方面是体现在为规范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培训、专门咨询以及绿色通道和网上批量申报等服务措施。 13号公告“放”了什么?一是从制度上明确税务机关的涉税服务行为的监管范围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其他涉税服务机构,表明涉税专业服务的市场是开放的。二是明确税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可以有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但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也是向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开放的。三是税务机关仅对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主体监管,需要进行行政登记,其他涉税服务机构没有要求进行行政审批和行政登记,但要进行实名制管理,所以对主体的管理是开放的。 13号公告采用了哪些监管措施?一是实施行政登记管理。把行政登记作为一种监管的基础手段,对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向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已经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按照公平、简政的原则,税务机关对其视同行政登记,不需要再单独办理。二是确立实名制管理制度。税务机关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建立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综合运用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采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信息,建立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分类管理。确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代理关系,实现对涉税专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