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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管理 全国热线: 陈老师 公司主页 10.1 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按照《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 令第 122 号)第 17 条规定及实施规则中第 6.2.1 条的规定,建立消防产品 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 10.2 评定中心应对生产者、生产企业建立、添加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安 装使用信息等过程实施有效管理,并应向社会发布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 向等质量信息,有关要求应符合《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 (GA 846)的规 定。 10.3 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 登记工作,确保该项工作的有效实施,应使用能够真实体现产品生产者、 生产企业身份的标志、标识,供社会用户和监督部门在生产、销售及使用 环节现场查询。 10.4 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提供的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信息应真 实有效,并应符合如下要求: (1)登记的生产者、生产企业信息应与证书信息一致; (2)登记的产品规格型号应与证书信息一致; (3)消防产品直接供应使用单位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在消防产品出厂 检验合格后 2 个工作日内,建立、添加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信息并上 传至 上的“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 。 18 (4)消防产品首先供应销售单位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在消防产品出厂 检 验 合 格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 建 立 消 防 产 品 生 产 信 息 并 上 传 至 上的“消防产品生产、 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 ; 产品到达销 售单位2个工作日内, 添加产品流向信息并上传至 上的“消 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 ;产品到达最终用户 2 个工作日内, 添加产品使用信息并上传至 上的“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 向登记管理系统” 。 10.5 评定中心在受理认证范围的扩大、变更等委托时,应核查生产者、生 产企业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执行情况,结论为不合格时,不 予受理并开展跟踪调查。全国热线: 陈老师 公司主页 10.6 评定中心在对生产者、 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或日常跟踪管理工作时, 应核查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执行情况,结论为不合格时,应 按有关规定对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证书作出处理。 10.7 使用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的技术要求见附件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