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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抵押合同未登记是否无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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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1-15
咨询:(丁律师)金牌状王律师团队手机: Q (邹律师)q固话:020—87305695 地址:广州越秀区环市东路450号华信中心16层1602房(公交站:广东工大站;地铁站5号线:区庄站c出口) 律师团队法律咨询网址 抵押合同未登记是否无效的问题 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含义,不仅包括合同订立过程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包括已经成立的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而属于无效合同。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无论当事人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完毕,都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状态。 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由于无效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因而它为法律上的当然无效,即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即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 法律咨询: 2002年12月11日,杨某买了一辆别克小轿车。2003年10月,杨某将车辆无偿借给好友王某使用。2004年3月15日,王某因建设工程欠款而将车辆“抵押”给甲公司,并向甲公司出具一份保证书:王某于2004年3月28日前支付甲公司45万元欠款,以一辆汽车作抵押。保证书签订后,王某和甲公司都没有办理汽车抵押登记手续,只是把车辆存放在甲公司。2005年6月29日,甲公司将王某告到法院,索要45万元工程款及利息。法院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现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2004年10月,杨某向王某索要车辆时,王某说车辆已“抵押”给甲公司,一直没要回。2005年12月,杨某以王某和甲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返还车辆。 律师回答: 王某借用杨某车辆后,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无偿借用合同关系。王某未征得杨某同意即私自处分车辆,其行为系无权处分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不动产的无权处分,所有权人有权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因此,王某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同时,鉴于杨某与甲公司之间并无直接法律关系,故杨某提起诉讼时,不能将甲公司列为被告。但是,鉴于甲公司实际占有杨某车辆的事实,杨某起诉王某的诉讼结果必然牵扯到涉案车辆,故法院支持杨某将甲公司列为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第三,虽然甲公司声称其与王某间的车辆抵押合同纠纷系另一法律关系,并要求另案处理。但是,一方面,鉴于法院生效判决已判令王某支付甲公司工程款,则甲公司理应承担向王某返还车辆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鉴于甲公司和王某之间的车辆抵押合同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事实,可以认定抵押合同无效,而无效抵押行为的法律后果之一也是返还财产。因此,无论依据生效判决还是无效抵押合同,甲公司均须将车辆返还王某。因此,根据上述理由:甲公司返还王某车辆后,王某须将车辆返还杨某。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