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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机械进口,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办理什么手续?
首先得到省商检局或地方商检局备案 办理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的有关工作程序 1、 申请人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2、 申请人准备如下资料: 一) 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合同或有约束力的协议;(需要时提供) 三) 国家允许进口证明文件(复印件);(需要时提供) 四) 装运前预检验申请书;(需要时提供) 五) 拟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包括:名称、编码、数量、规格型号、产地、制造日期、制造商、新旧状态、进口价格、销售价格及用途等)。 六) 其他有关资料。 [免征税进口的旧机电需提供海关审定的免征税证明;超过8年的进口旧机电需提供产品的状况说明(包括:设备照片、技术资料、使用情况、申明还能使用的年限、是否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进口旧机电用于销售的需提供内销合同等;印刷企业进口印刷机械需提供印刷经营许可证;进口旧工程机械(制造日期超过十年的不予备案)除了按照一般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提供资料外,备案申请人在申请进口旧工程机械备案时,还需提供旧工程机械的原使用地官方(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最后年度检验报告,同时还要提供每台工程机械的使用维修记录和使用说明书。做出售后服务承诺-- 进口旧工程机械的生产厂家或进口商,在中国境内必须设立产品责任人或授权代理机构负责二手机械的售后维修服务,并按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53号令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进行认定,在备案申请时提交售后服务承诺。] 七)需办理进口机电证明文件的,申请人需在申请单“国家允许进口证明文件(复印件)”栏注明办理地方机电证明还是商务部机电证明,同时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两份盖章原件); 3、 相关咨询电话: 4、 办理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在受理备案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对不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5、 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备案申请人应持《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及备案产品清单及时向装运前预检验机构申请装运前预检验。 6、 装运前预检验人员应当在货物装运前完成预检验工作,并根据预检验情况出具《装运前预检验报告》。 7、 自2003年8月1日起,进口旧机电产品运抵口岸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正本)或者《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和《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证书》(正本)以及其他必要单证办理进口报检手续。旧机电产品进口前需取得外经贸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的,报检时应当同时提供允许进口的证明文件。 8、 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核查单证,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在《入境货物通关单》上注明为旧机电产品,实施查验。 9、办理备案时,申请人应认真准备有关资料,产品清单应完整准确,备案书或免**明书发出后,无特殊原因一般不予更改;特殊情况需更改时,申请人需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更改申请单,说明更改原因、更改内容并提供有关材料,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更改。 如果有朋友在进口旧设备时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将您想了解的问题(请提供要进口设备的:具体中文名称,型号,产地,出厂日期,长宽高,重量,数量,成色,新、旧购买设备的货值,每台设备清晰的全景的正面、左,右两侧和铭牌部位图片各1张)发送至我的邮箱:或拨打我的电话我将第一时间为您提供满意的进出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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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附: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工作简介(一)
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37、53号令及相关文件的要求,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备案、装运前检验、到货检验、监督管理四个环节。进口旧机电备案是工作程序中的第一步,自2003年5月1日起,进口旧机电产品需要备案,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直属检验检疫局按规定进行审核,办理备案手续,签发相关证书,具体规定见相关文件(见附件1)。
二、关于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办理手续的说明
申请程序具体分为申请、受理、审批、发证四个环节。申请人在取得相关备案证书前,不要将货物拆卸、包装和发运,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关于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的范围和办理机构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列入《实施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见附件2)的进口旧机电产品需要申请备案,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申请统一由省局受理,已明确使用地的,由使用地省局受理;未明确使用地的,由入境口岸所在地省局受理。办理工作分两级,分别在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局办理,具体分工如下:
(1)、总局办理的:
1、列入《需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见附件3)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省局受理、初审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
2、备案金额超过200万美元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省局受理、初审后报总局办理备案;
3、同一批备案中既有总局备案又有直属局备案旧机电产品的,省局受理、初审后报总局办理备案。
(2)、省局办理的:
总局备案目录以外的旧机电产品,由省局受理并办理备案;
(3)、下列情形无需备案:
进口旧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及零部件,旧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零部件。
(4)、列入《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见附件4)内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不予备案;
四、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须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要求
(1)、申请必须提供的材料为1-3项:
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在网上填写)。特别提醒贸易方式中入境维修复出口是指国外制造的机电产品到国内维修后再出口的情况,对于中国制造的产品退回原单位维修的贸易方式请选择出口退货。
2、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外文的需要提供翻译件,请扫描至网上,要求图文清晰。
3、 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包括以下项目:名称、编码、数量、规格型号、产地、制造日期、制造商、新旧状态、价格、用途。在网上填写。)
(2)、 必要时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1、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状况说明、制造年份证明材料,反映备案产品特征的彩色照片;
2、进口化工、冶炼、制药、印染、造纸、皮革、能源等旧成套设备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等;
3、旧工程机械使用时间(小时)数;
4、进口旧印刷机械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5、进口旧轮胎的国家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明确批准进口的文件;
6、进口实施3-C-认证制度管理且用于销售、租赁、维修、再制造的旧机电产品的相应的3-C-认证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