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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强律师,法学研究生毕业,擅长刑事案件;合同案件的辩护与代理。
赵律师曾为宝山区特大团伙盗窃罪首犯辩护,被从轻处罚;为近200万元绑架案主犯提供法律服务,案件被退回公安,其他同案犯先起诉;为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辩护,被告人判缓刑;为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辩护,被告人判拘役4个月;为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服务,被告人罪名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等等。
赵律师还擅长重大合同纠纷案件代理。代理被告近2000万元的企业承包合同纠纷案,原告撤诉;代理原告的承揽合同纠纷,被告支付的200余万元的定金被原告没收;代理3000万元的企业借款合同纠纷,等等。
销售方未给购货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属于销售方未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 购货方有权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由于销售方的原因不能给付增值税发票,导致购货方不能抵扣进项税款,或被税务机关依法追缴所抵扣税款的,购货方可以此作为损失要求销售方赔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关于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文件)和 (国税发[2000]187号), 购货方善意取得销售方给付的无效增值税发票,应当由销售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购货方在取得销售方给付的无效增值税发票时有过错的,销售方与购货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