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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政策
凡在我镇宁波创业园新办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以上的企业,2006年土地以零地价出让.仅交纳国有土地使用证办证费用每亩1.5万元,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费用每亩1万元。
2.税收政策
(1)企业所得税
1.在我镇宁波创业园内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由镇财政自投产之日起,前五年全额返还。后五年减半返还。
2.在我镇宁波创业园以外新办固定资产投资低于500万元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全额返还,后两年减半返还。3.在我镇投资固定资产超过1000万元的商贸流通,服务,娱乐等经营性企业,年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超30万元以上部分,三年内由受益财政按超过部分的20%给予奖励。
4.新办外资企业,自企业盈利之日起,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政策。
二.增值税
1.在沙河镇宁波创业园内新办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享受三年优惠政策,每年按该企业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由镇财政补贴给该企业。
2.在沙河镇宁波创业园外新办的规模以上企业,第一年按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40%,后两年按20%由镇财政补贴给该企业。
三.一事一议
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大的重大项目,或是大公司.大集团,跨国公司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对社会发展具有重大,长远意义的项目,采取“项目带政策”,“一事一议”的办法以合同形式约定,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
四.其他相关规定
1.外来投资商在户籍管理.子女入学(托)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受有同等待遇,可在县城内自主选择落户地点及子女就读学校。
2.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200万美金)以上的投资商或是投产后年上缴税收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县政府规定颁发客商投资服务直通卡。
五.适用范围
凡在我镇投资的县外客商兴办的中外企业适用本文件,本文件的解释权属沙河人民政府。 TEL:0512-62682229 联系人:董自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