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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0-30
European Directives Division: Directive 2006/42/CE – Machinery机械指令 认证及检测领域:机械及其零部件 依指令规定(Article 1.2),凡由零组件组合而成的组合体。其中至少有一部分是为了原料加工、处理运搬或包装目的,而透过适当的致动器、控制器或电路而运动者,都称之为[机械]。 [机械]一词同样包含为了达成原料加工、处理、运搬、包装等综合功能而经安排与控制的机器群组。此外,一些在使用中保障安全的零组件,并且本零组件若故障时将危及暴露于其中人员安全或健康的[保安零组件],也属本指令所包含广义的机械。 机械指令产品范围: 依指令的规定,下列各项机械不属于本指令的范围(Article):◇设计与制造成载客用升降及/或运送设备,无论负载与否,但附装升降操作员配备的工业用卡车除外。 ◇仅靠人力为直接动力的机械,除非让机械用于堆高货物。 ◇与病患直接接触的医疗用机械。 ◇用于露天广场或游乐园的特殊设备。 ◇蒸汽锅炉、槽与压力容器。 ◇核能用途而特别设计或应用的机械,如遇意外事件会导致幅射能外泄。 ◇幅射性零组件构成机器的部分。 ◇轻武器。 ◇汽油、柴油、易燃液体及危险物品的储藏槽与输送管路。 ◇运输工具:是指那些借着公路、铁道、水道及在空中等公共交通网络来运输人员及/或货物的运输工具及其拖车,均应视为运输工具。但采矿工业所用的运输车辆则包含于本指令中。 ◇配备相关设备的船只与近海机动设备。 ◇公共或私人运输用,载人的吊缆车及靠绳索拉动的缆车。 ◇农业森林曳引机,详如74/150EEC公报指令第一条第一款(1),有关欧市调和轮式农业或森林曳引机型式认证的相关法令所定义者,该指令最后经88/29/EEC公报指令(2)修正。 ◇特别为军用或警用所设计与制造的机器。 ◇永久使用于大楼或建筑中,在一特定高度范围内的升降机。其活动的车箱为固定在超过与水平夹角15o以上导轨间,且设计用来运送: ●人员, ●人员与货物, ●货物,但具有人员可接近性。也就是说人员可毫无困难地进入其中,且其控制部分位于车箱内,并于人员触手可及之处。—用于载人,且以小齿轮及齿条攀升的车辆。 —采矿用绞具, —剧场用升降机, —建筑工地现场使用的起重机,用于载人或同时载人与货物。 此外,392指令所述及的机械或保安机件的有关危险,如果全部或部分为欧体其余指令涵盖,并且需受这些指令的施行的情形下,则本指令便不再适用或须停止适用于这些产品。 注:以上所列之危险机械,一般须由Notified Body (验证机构)对产品实施EC type-examination(型式检验)合格后,才能于产品上张贴CE标志。 不属于机械指令范围之产品划分 仅靠人力为直接动的机械,除非让机械用于堆高货物。 ? 设计与制造成载客用升降及/或运送设备,无论负载与否,但附装 升降操作员设备之工业用卡车除外。 ? 用于露天广场或游乐园之特殊设备 ? 蒸汽锅炉、槽与压力容器 ? 为核能用途而特别设计或应用的机械,如遇意外事件会导致辐射 能外泄。 ? 辐射性零组件构成机器的部份 轻武器 汽油、柴油、易燃液体及危险物品的储藏槽与输送管路 运输工具:是指那些借着公路、铁道、水道及在空中等公共交通网络来运输人员及/或货物的运输工具及其拖车,均应视为运输工具。但采矿工业所用之运输车辆则包含本指令中。 配备相关设备之船只与近海机动设备 公共或私人运输用,载人之吊缆车及靠绳索拉动之缆车。 农业森林曳引机,详如74/150/EEC公报指令第一条第一款(1),有关欧市调和轮式农业或森林曳引机型式认证之相关法令所定义者,该指令最后经88/29/EEC公报指令(2)修正。 特别为军用或警用所设计与制造的机器。 永久使用于大楼或建筑中,在一特定高度范围内之升降机。其活动的车箱为固定在超过与水平夹角15度以上之导轨间,且设计用来运送: ? 人员 ? 人员与货物 ? 货物,但具有人员可接近性。也就是说人员毫无困难地进入 其中,且其控制部分位于车箱内,并于人员触手可及之处 用于载人,且以小齿轮及齿条攀升之车辆 采矿用绞具 剧场用升降机 建筑工地现场使用之起重机,用于载人或同时载人与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