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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刑事辩护,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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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7-01
刑事辩护、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取保候审,东莞刑事律师 本律师的执业宗旨为“诚信、专业、专心、责任” 一、案件实际辩解 一正面论说和证明一个和公诉机关提出的案件实际不一样的被告人的具体举动;二争辩反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案件实际的断定,即论说和证明公诉机关并没有用根据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违法举动。 案件实际辩解又可以分为: 1、不符合违法构成要件的辩解,常见的做法有: 1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违法主体要件。 2陈述或证明被告人片面上不具备违法故意或违法目的。 3陈述或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违法举动。 4陈述或证明不具备某些违法构成所需要的违法目的和违法成果。 2、阻却违法性事由辩解 一般有:被告人未抵达刑事责任年岁、被告人因其他缘由精力缘由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有正当防卫、急迫避险或意外事件等现象。 3、情节辩解 根据案件实际,辩解律师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建功、率直、被害人过失、违法预备、违法未遂、违法连续、在一起违法中的从属方位、受挟制违法等有助于从轻处置的实际和情节。 二、根据缺乏辩解 1、“孤证”不能定案。 2、打扫不合法、不真实、与案件无关联的根据。 3、根据不能构成根据链不能定案。 4、根据不充足不能定案 1控辩根据相冲突,控方根据不能否定辩方不能否定辩方根据 2控方根据不能打扫合理怀疑 三、法则适用辩解 指辩解律师对控方提出的实际断定不持异议,但就该实际能否构成违法,以及构成何种违法,违法性质,科罪量刑等提出与公诉机关不一样的抗辩定见。 1、非罪辩解,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举动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则规矩。 2、彼罪辩解,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举动并不符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则规矩,但符合另一个刑事责任较轻的罪名的规矩,被告人的举动涉嫌一个刑责较轻的违法。 3、科罪量刑辩解。 姓名:廖律师 电话:0769-22027785 手机: 公司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胜和健朗路1号大朗商业大厦七楼A东区 公司邮箱: 公司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