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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杂物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在开展杂物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必须遵守本规程所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三条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杂物电梯,应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对在用杂物电梯应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1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杂物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再次使用的杂物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 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建筑工业行业标准《杂物电梯》(JG135-2000),并参照《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杂物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 检验机构在当施工单位安装、大修或改造等工程完工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 从事杂物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 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一)机房空气温度、湿度、环境空气及供电系统电压波动等应符合杂物电梯正常使用要求; (二)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整洁,不应有影响杂物电梯检验的物品、设施和与检验无关的人员,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并必须佩戴检 验人员资格证胸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