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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产品登记申办条件:
1、取得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指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已取得国家版权局下发的该产品着作权受理通知书可视同软件着作权,可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随同提交)
2、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由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提出软件产品登记申请。
二、软件产品的名称和软件产品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的规范要求:
为了更好地贯彻信息产业部《软件产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软件产品登记名称,提高软件企业专利资源的利用率,从2003年6月起凡申请软件产品登记的企业在软件产品的名称和软件产品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均应符合如下规范要求:
(一) 软件产品名称规范要求:
软件产品名称必须由:品牌、产品用途与功能、产品版本号三要素组成软件产品名称构成: 品牌+产品用途与功能+"软件"+产品版本号
具体表示为:X………… X…………软件 VXX.XXX
定制软件产品名称构成:品牌+客户单位名称+产品用途与功能+“软件”+产品版本号
非系统软件不得称为X………… X…………系统软件 VXX.XXX
1、品牌
品牌中须包含软件产品厂商标识,亦可含产品标识,并可应用外文字母或拼音字母。但在品牌中不可单独出现“中国”、“中华”、地方名等字样及其它专有名称。
2、产品用途与功能
在本段中应以简明的方式表明该软件的运用行业、用途与功能,不能笼统模糊,不能用全字母表示,如出现缩写须用括号标上,产品型号放在产品用途和功能前不需加括号,国际公证的名称如LINUX、WINDOWS等可在该段中出现不需用括号。
3、产品版本号
软件产品的名称中必须表明VXX.XXX字样的版本号,其中X必须具体数字,以年号和非标准式标明版本号的要做说明。
4、软件产品外销名称可用全外文
5、该软件产品在办理着作权登记、产品测试和产品登记时名称应该一致。
(二) 软件产品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规范要求:
软件产品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必须是软件着作权证书(已取得国家版权局下发的该产品着作权受理通知书可视同软件着作权,可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随同提交)
三、软件产品登记提交材料:
1. 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需法人签章)。
4.着作权证明材料或能证明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它包括:软件着作权的受理通知书或软件着作权证书;专利受理证。)
5.由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6.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7.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开发情况备案表(表格下载)
经批准认定的软件企业也可在网站的"文档下载"栏目下载"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开发情况备案表"并填写(用电脑输入),此表须在提交软件产品登记材料时一并提交(一式二份)。
企业在领取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时可领取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开发情况备案表回单;
在企业获得产品登记证书后,即可向税务所提出申请缓缴,待备案表经市政府批准后,就可办理免交手续。此项奖励的政策是当年登记的产品当年享受。
四、软件产品办理时限:
1、审批周期:每月一批;
2、时间节点:每月20截止当月材料
五、软件产品登记申办流程:
1、申请企业下载“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
2、申请企业填写“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具体操作可参考申报系统的帮助菜单;
3、导出申报表系统中的数据(格式为.zip的数据包),以email方式发送到受理部门;
4、如果申报表填写符合要求,受理部门将通知申请企业提交书面材料;如果申报表填写不符合要求,受理部门将发现的问题反馈给申请企业,申请企业据此重新填写申报表至符合要求;
5、受理部门针对各申请企业提出受理意见,提交给上海市软件产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信息委信息产业管理处)审核;
6、上海市软件产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通过审核的软件产品名单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7、上海市软件产业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市信息委网站公告登记产品名单,申请企业可到相应受理部门领取产品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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