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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8-25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3)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商业、文化、卫生计生、教育、民政、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定期研判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整改火灾隐患,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并逐级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责任。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客运车站、港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消防产品的安全监管,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依法严格审批,及时查处违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消防产品的行为。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二)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消防经费;(三)规划部门应当将消防站和其他公共消防设施规划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查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四)民政部门应当将火灾灾后救助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及时开展灾后救助;(五)国土房管部门应当依职责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建筑公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改造工作,组织查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六)市政部门应当依职责加强有关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监督管理。 重庆市消火栓管理办法(8)施行第二十四条 下列行政机关、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一)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与所属部门;(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管部门与直属单位之间,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可以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奖惩办法等内容。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消防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作为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综合考评重要依据。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业、本系统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评先评优、评级评星的依据。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消防工作负责人、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 渝中区消防设备修造厂/渝中区重庆灭火器灌装/北碚区重庆灭火器灌装后可以用多久由重庆市渝中区消防设备修造厂(*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