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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9-02
重庆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消火栓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消火栓)。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火栓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城乡建设、城市供水管理、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房管、财政、质监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单位和居民消火栓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维护费用由建设单位、业主分别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第六条 消防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的设置内容;城市规划和供水专业规划的编制应当满足消防规划的相应要求,并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城乡规划、城市供水管理等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和供水专业规划时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应当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第七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市政消火栓建设的责任主体。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工作。城市供水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供水企业按照供水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实施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供水管线的铺设工作。单位和居民消火栓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6)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警示、提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寄宿制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在营业或开学期间,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四)至少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依法成立专职消防队,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五)每季度对消防安全状况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存档备查;(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按照国家标准在有关场所、建筑物内配备防毒面具、紧急逃生设施、疏散引导器材等疏散逃生设备;(二)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装备器材,明确专职或者兼职值班人员,实行实时监控;(三)会堂、剧院、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体育场馆在承办会议、演出、展览、体育比赛等活动期间开展不间断的防火巡查,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寄宿制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在营业或开学期间开展间隔不超过2小时的昼夜防火巡查,其他火灾高危单位在生产、经营时间内开展间隔不超过2小时的防火巡查,生产、经营结束后2小时内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四)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五)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加强对自动消防设施日常运行情况的监控; 渝中区消防设备修造厂/渝北区灭火器维修灌装/渝北区灭火器维修灌装多久由重庆市渝中区消防设备修造厂(*)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