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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即商标有效期十年,到期后还需使用要申请续展,每次可再用十年。 商标续展所需材料: 1. 商标注册人的营业执照(法人)或身份证(自然人)复印件; 2. 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3. 商标有转让的需提供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复印件; 4. 商标有变更的需提供核准商标变更证明复印件。 *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所有人的名义或地址有发生改变的,需提交变更申请。届时,商标续展申请和变更申请可一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