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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专利律师 如何进行专利维权 郑州商业秘密律师 郑州专利律师 咨询热线: ,专利权确权纠纷,专利侵权纠纷手机专利纠纷众生相:魅族喊冤 小米收购 华为起诉 摘要拼完价格拼营销,拼完营销拼技术,在没有类似当年iPhone那样颠覆性智能手机新品问世前,日趋饱和的智能手机市场难免会陷入技术PK阶段。只不过,如果前期积累不够的话,在这个阶段,很多手机品牌可能会成为首批被“淘汰”的对象。 继在美国起诉三星专利侵权之后,华为在国内再度起诉三星。 日前,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终端公司”)将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投资公司”)等共计5家被告起诉到泉州中院,诉称包括三星最新款Galaxy S7 (G9300)在内的共计16款三星手机产品涉嫌专利侵权,并索赔8000元。 值得一提的是,与此前华为在美起诉三星不同的是,此番华为在国内起诉三星的专利并非通信技术专利,而是智能手机应用专利。 与此同时,华为在美国德克萨斯州东部地区法庭向美国第四大运营商T-Mobile提起专利诉讼,控诉后者拒绝与华为达成专利授权协议,并继续使用华为的4G LTE相关通信专利。 而这是华为此前在美起诉三星后,在美国发起的又一起专利诉讼案件。 显然,日趋饱和的智能手机市场已进入“肉搏”和“血拼”阶段,发起专利诉讼已经成为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 面对日益增多的手机专利诉讼风险,并不是所有厂商都已准备就绪,那么,当陷入突如其来的专利诉讼时,各家手机厂商都是什么“扮相”呢? 有高调喊冤的,有埋头收购专利的,还有四处起诉的,当然,还有一部分可能是“围观心态”,隔岸观火。 被诉欠费:魅族高调喊冤 在高调喊冤的手机厂商中,魅族是最具代表的。 6月23日,因长期拖欠高通专利使用费,魅族被高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索赔5.2亿元。 由于本案诉争是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授权,高通作为标准必要专利持有者,在与魅族协商收取许可费时,是否履行了“公平、合理和非歧视的许可义务”,是法院审理的焦点所在。 但是,在高通起诉魅族后,魅族似乎并非主动与高通协商。而是开了简短发布会,声称长期拖欠专利费的责任并非在魅族,而是在高通,因为高通谈判并无诚意且专利收费标准不平等也不合理。 一周之后,6月30日,高通再度将魅族分别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诉称魅族侵犯了高通(Qualcomm)覆盖智能手机多种功能和技术的多项专利,包括与3G(WCDMA和CDMA2000)及4G(LTE)无线通信标准相关的专利,两地分别提起9件和8件专利侵权诉讼,共计索赔1700万元。 显然,对于魅族采取的“拖延战”和“悲情牌”,高通似乎不再愿意多费口舌,而是选择继续提起诉讼予以回应。 而陷入专利诉讼的魅族,也需要多加准备和积极应对,以免重蹈HTC覆辙,被专利诉讼拖垮。 虽然,魅族依旧未向高通交纳专利费用,但是,“借机涨价”已经纳入魅族日程。据媒体报道,日前,魅族总裁白永祥发布一条微博称,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魅族即将发布的MX6手机将进行涨价。 印度被诉:小米收购专利 2014年12月11日,因涉嫌侵犯爱立信所拥有的ARM、EDGE、3G等相关技术等8项专利,小米在印度被爱立信诉至印度德里高等法院。 当时,爱立信申请的“禁止小米在印度市场销售、推广、制造及进口涉嫌侵犯爱立信专利的相关产品,并要求小米和其印度当地的电子商务合作伙伴Flipkart,暂时停止销售爱立信起诉的涉案专利产品”临时禁令获得法院同意。 在印度遭遇专利诉讼“当头棒喝”之后,小米开始加大专利布局力度。 而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6年6月26日,小米提交的专利申请中,发明公布数为4841件,发明授权数346件,实用新型数319件,外观设计数199件。 与2014年11月相比,小米的发明公布数新增了2.7倍,发明授权数新增了33.6倍,实用新型数新增了1.1倍,外观设计数新增了2倍。 既然小米自主研发的专利规模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但是,这并意味着小米已经具备抵御各类专利诉讼的能力。于是,收购专利也成为小米壮大专利武器库重要手段。 2015年10月23日,小米收购了博通公司31件无线通信专利。 2016年2月4日,小米从美国芯片巨头英特尔公司(Intel)购买了332件美国专利,涵盖“储存管理、控制逻辑、序列编码、电脑封装、手持终端、线路板”等诸多领域。 2016年6月1日,小米再度从微软手中购得1500件专利。 主动出击:华为发起诉讼 企业之间的合作研发似乎变得更为频繁。合作研发的动机和目的各不相同,有的是为分担研究开发的专门技术和设备;有的是利用市场网络和分担设备制造。在进行合作研发时,合作双方需签订一份正式合同,订立诸如在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关系;获取和维持知识产权成本的分担和随之而来的收益分享;保守商业秘密的方法;对合作研发前各方知识产权的评估;在课题过程中产生的但与计划无关的知识产权归属以及争议的解决等事宜。如果发起方的知识产权比其合作伙伴强,则合作研发可能会遵从发起方的意愿。协议中应包括许多其他因素,要特别注意研发过程的保密工作。 郑州商业秘密律师 咨询热线: , 湘军团队律师长期从事知识产权业务,在专利、商标的相关申请、诉讼经验非常丰富,尤其在专利的维权、有效性、使用权、权利要求范围、侵权与实施、国外专利申请、专利设计和商标选择,经常受企业委托提供知识产权规划及实务方面的实施及发展建议及商业秘密方面的认定和保护。陈律师的客户范围广泛,既包括为自己的发明寻求简单知识产权保护的独立发明人,也包括各种成长中的大中型企业。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同时,陈律师不仅带给企业丰富的专业背景知识,还悉心考虑处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客户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