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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洛阳律师|森合刑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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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5-09
案例:一女孩子,身挎一小包,晚上独自一人回家,路过一小巷。此时对面走过来一位大汉,这女子有点害怕 把包紧紧的抱在怀里,当到大汉跟前的时候,大汉手用力抓住女孩子的包,最终把包拽走了。这种情况下,大汉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或者是抢夺罪? 刑法中关于抢劫罪的规定是这样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务的’,其他方法是指由行为人采取的,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方法。 刑法中关于抢夺罪的规定是这样的‘抢夺公私财物,数个较大的’‘携带凶器抢夺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公然夺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现实中主要的表现形式是趁被害人不备,突然夺取被害人的财物,或者虽然用力,但针对的是财物而非被害人的人身。 我们再来分析示例中的情形:女孩子对大汉的拽包行为是有心里提防的,所以,此点不属于趁人不备,而是趁人有备。示例中给到的信息显示,大汉没有使用暴力,也没有胁迫,也没有用其他方法来致使女孩子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事实上女孩子还把包抓的很紧!大汉用力抓包的行为也没有针对女孩子的身体实施暴力。所以应该定抢夺罪,而不应定抢劫罪。 如果有疑问,则应该是在这样的行为没有趁人不备,突然夺取。如何能够定位为抢夺?请看刑法的规定,并没有规定说是趁人不备,突然夺取。这样的情形是现实中主要的表现形式,但并不是说只要是抢夺都是趁人不备,突然夺取。所以。大汉的行为定抢夺罪是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