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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企业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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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12-15
一、什么是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以前的破产法规定是清算组,今年6月1日生效的破产法确定为管理人。
二、管理人与法院的关系
破产法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三、管理人的条件:
破产法第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四、管理人的职责
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的职责有九项: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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