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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减免备案:企业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办税服务厅提请备案并按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纳税人享受备案类优惠, 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以下资料进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备案:(1)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需根据《领域》详细说明至具体项目;(3)研究开发费预算,需说明资金来源;(4)属于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应提供合同或协议书;(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人员名单;(6)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应提供受托方出具的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步骤:步:做好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账,第二步:做好研发项目立项报告第三步:在科技局系统做研发费用项目第四步:准备资料随时配合税局的抽查第6、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误区误区一:亏损企业不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正解一: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长不得超过5年。从而得出,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加计扣除。误区二:企业从事研发活动但未形成成果,研发费用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正解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从而得出企业从事研发活动不管行未形成研究成果,研发费用均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误区三:研发人员中的残疾人员工用不能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75%扣除和残疾人员实际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正解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条第1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同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条中明确指出,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加计扣除。由此可以得出,研发人员中的残疾人员工用也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175%加计扣除和残疾人员支付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的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