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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86)·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05)·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中华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共和国环境保·剧毒物品分级、分类及品名编号(GB 57-92)·剧毒物品品名表(G-93)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6944-86)·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工作场所职业有害因素接触限值(GBZ2-2002)大家都知道MSDS是化学品生产或者销售企业按照法律要求向客户提供的有关化学品特征的一份综合性法律文件。很多人也在疑问MSDS报告不属于是认证资料类的一种,那生产或者是销售企业可不可以自己做这么一份MSDS报告?自己做的MSDS的报告跟委托机构做的有什么区别,是否一样具有相关的有效性? MSDS是化学品生产或销售企业按法律要求向客户提供的有关化学品特征的一份综合性法律文件。它提供化学品的理化参数、燃爆性能、对健康的危害、安全使用贮存、泄漏处置、急救措施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等十六项内容。MSDS可由生产厂家按照相关规则自行编写。但为了保证报告的准确规范性,建议向机构申请编制。除了测试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外,测试化学品的毒理数据费用太高。如果化学品是复合品或掺有添加剂或存在反应副产品,那么编制者就很难对该产品毒理性能做出正确的评估。如果供应商提供的MSDS存在错误或失实,或故意隐瞒有害信息,造成用户的人员伤亡或环境污染,用户往往要求MSDS的提供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编制的MSDS必须符合买方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然而不同的国家,甚至同一个国家不同的州(例如:美国)都有自己对MSDS的不同要求。同时一些数据或名录也会经常变化(例如,ACGIH每年一次公布新的接触阈值,NTP每两年一次公布新的致癌物质名录),所以使得编制符合要求的MSDS更为困难。折叠其它编制目前国内非危险化学品不需要编制MSDS,但是很多材料在经过多年的使用后才被发现其潜在的影响,而这些影响很有可能是不可逆转的毒性。另外国外要求几乎所有的化学品都需要MSDS,因此建议企业非危险化学品也做MSDS,以便于将来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折叠谨慎抄袭现在,国内不少化学品生产企要采用两种方法来编制MSDS(SDS):一是抄袭国外大公司相同产品的MSDS(SDS);另一种是通过购买少量国外相同产品,从而获得卖方提供MSDS(SDS),然后把它改成自己产品的MSDS(实际上,即使不购买卖方的产品,只要索取,一般外国公司均会提供他们产品的MSDS)。种方法可能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相似化学品的毒性数据(LD50)可能相差很大,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也不一样;二是如果网上的MSDS(SDS)是数年以前公布的,那么相应的数据或法规就很有可能已更新。第二种方法不会存在上述的问题,但是如果你的产品为混合物,一般说来,你很难在国外找到完全相同产品的企业。就算有,卖方产品的有关法律条文不一定符合你买方所在国的要求。法规要求国际GHS《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简称GHS,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按照物质和混合物建立分类物质和混合物的协调准则,即危险分类,包含物质和混合物的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二是建立协调的危险信息公示,包括标签和化学品数据说明书(MSDS/SDS)。该化学品数据说明书需要包括化学物质或混合物的综合安全信息,包括化学品危险性信息、作业场所暴露途径信息、安全防范措施建议及有效识别和降低使用风险的信息等。欧盟在欧洲国家,材料安全技术/数据说明书MSDS也被称为安全技术/数据说明书 SDS(Safety Data sheet)。 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11014采用SDS术语,然而美国、加拿大,澳洲以及许多国家则采用MSDS术语。REACH法规(1907/2006)当产品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产品供应商需编辑SDS,沿供应链往下向进口商、下游用户和分销商传递:1、当物质或配制品根据67/548/EEC或1999/45/EC指令被分类为危险品,或者,配制品虽没有被分类为危险品,但是其中含有一定比例的高关注度物质(SVHC)或其他危险组分;2、根据REACH法规附件13的标准,物质为持久性,生物累积性,毒性物质(PBT)或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物质(vPvB);3、物质由于上述条件之外的原因,被确定为SVHC;CLP法规(EC NO. 1272/2008)CLP法规,中文名《欧盟化学品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于2009年1月20日正式生效。法规规定,2010年12月1日之后,物质必须按照CLP进行分类,那么产品是物质的SDS必须包含CLP的分类和标签,且保留67/548/EEC附件1中的分类信息(第2部分)。·67/548/EEC附录Ⅲ·指令2001/58/EC·物质分类与标签管理的指令67/548/EEC(即DSD指令)·混合物的分类标签指令1999/45/EEC(即DPD指令)中国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由中华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会共同发布,旨在对应《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并对MSDS/SDS规范做出要求。·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 16483-2000)该规定于2000年1月1日发布,2000年6月1日实施,旨在使我们化学品安全说明书(MSDS/SDS)编写格式和内容尽可能与国际标准一致,尽快适应国际贸易、技术和经济交流的需要。·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本标准是为对应《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和国际170号《作业场所规范化学品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要求的安全标签内容的表述和编写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