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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误区误区一:亏损企业不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正解一: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长不得超过5年。从而得出,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加计扣除。误区二:企业从事研发活动但未形成成果,研发费用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正解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从而得出企业从事研发活动不管行未形成研究成果,研发费用均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误区三:研发人员中的残疾人员工用不能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75%扣除和残疾人员实际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正解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条第1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同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条中明确指出,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加计扣除。由此可以得出,研发人员中的残疾人员工用也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175%加计扣除和残疾人员支付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法律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款规定,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3、国税发[2008]116号对企业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主体要件、申请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进行了详细规定,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务操作提供了直接有效的。第6、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