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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4月6日第53号令发布) 第十七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标准制定办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备案。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第二十条 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根据第17条企业标准备案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备案。因此建议咨询本地技术监督部门.我查询后发现大多数是 3年的,也有5年的,但根据20条,不得超过5年.折叠须知一、项目名称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二、设定依据《中华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中华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三、办理依据1.《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2.《广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省质监局负责省属企业产品标准(食品、食品添加剂除外)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消防产品、器械(Ⅱ、Ⅲ类)、软件产品、农药、卫生、液体肥料、化妆品和饲料添加剂(配合饲料除外)的产品标准备案。其他产品的企业标准的备案部门由企业工商注册机关的同级质监局予以明确。五、办理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三)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四)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六)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七)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六、备案需提交的材料(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组成员资质等复印件需由本人签名。)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二份,附规定格式电子文本);2.规定格式的标准批准发布文件(二份);3.按国家标准GB/T 1.1的要求编写的企业产品标准纸质文本(二份,附规定格式电子文本);4.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书(内容包括:制定标准的依据、贯彻相关标准情况,重点说明确定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的目的和依据,试验方法的可行性、准确性,采标情况等,属修订标准的,应列出新旧标准对比)(二份);5.规定格式的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二份);6.规定格式的企业声明(二份);7.组成员资质(应符合《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二份);8.化妆品须提交颁发的"国产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二份)。七、办理程序1.申请人在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向质监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质监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出具接收材料回执;不属于备案范围、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补正材料;3.质监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备案,并发备案通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八、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九、收费标准及依据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行政机关不收取费用。工具/原料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1份,附件1),或者,企业产品标准修备案申报表(1份,附件2);企业产品标准纸质(2份)和电子文本;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1份,附件3);标准批准发布文件(盖章1份,附件4)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1份,附件5);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应当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1份,附件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方法/步骤1: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一般程序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验证→对标准草案进行评审→批准、发布标准→到质监部门备案方法/步骤2: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1)委托书 (2)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3)标准批准发布文件; (4)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5)企业产品标准纸质和电子文本及现行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文本;(6)企业产品标准评审单(会议纪要); (7)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8)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9)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应当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折叠登记程序一、政策依据1、《中华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自治区令第67号发布的《自治区标准化管理办法》。二、报送备案的材料1、标准备案表;2、标准文本(包括:目录、前言、产品适用范围、引用的标准、产品规格尺寸的的说明及示意图、技术要求、实验方法、检验规则、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储存说明);3、标准编制(修订)说明;4、必要的验证报告;5、标准的审定纪要或函审意见表;6、企业引用的相关技术资料。三、产品标准备案程序1、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在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负责人批准、发布后三十日内,报送备案材料(一式三份)到自治区办理备案登记。2、自治区标准定额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组织进行评审,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后,根据审核意见,由组组长汇总各意见后反馈企业。企业根据审核反馈意见,对产品标准进行调整和修改后,报标准定额处审定;3、标准定额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符合标准备案条件的,在《自治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签署书面意见,并加盖备案章后,准予备案。同时报自治区技术监督局标准处办理备案登记。四、不予备案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1、标准(包括复审确认有效或修订),未经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负责人批准、发布的;2、备案材料不齐全的;3、标准发布或复审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十日备案期限的;4、不符合国家标准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中规定的标准编写要求的。5、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强制性标准的。6、标准备案后,未经过标准备案部门的同意,擅自修改或降低企业标准的取消备案,并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