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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步骤:步:做好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账,第二步:做好研发项目立项报告第三步:在科技局系统做研发费用项目第四步:准备资料随时配合税局的抽查佛山市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申请条件一、申请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须是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组织; (二)项目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比较健全的科研、财务和知识产权等管理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并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办理方式及时间 (一)申报企业需登录“佛山市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技术的申报。 (二)批申报时间:2020年2月24日——3月27日17:00截止。经区审核通过后,市科技局于4月10日前向申请单位反馈形式审查意见,形式审查发现问题的,可退回企业修改补充材料1次。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可在5月上旬在系统上查询技术结果。 三、企业需留存备查资料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项目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应作为留存备查资料;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二)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1.创意设计活动相关合同; 2.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核算情况的说明。 四、其他 (一)无需转市科技局的研发项目: 1.在研省部级(含)以上的科研项目; 2.以前年度已的跨年度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误区误区一:亏损企业不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正解一: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长不得超过5年。从而得出,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加计扣除。误区二:企业从事研发活动但未形成成果,研发费用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正解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从而得出企业从事研发活动不管行未形成研究成果,研发费用均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误区三:研发人员中的残疾人员工用不能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75%扣除和残疾人员实际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正解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条第1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同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条中明确指出,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加计扣除。由此可以得出,研发人员中的残疾人员工用也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175%加计扣除和残疾人员支付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的加计扣除。第5、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