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诉讼律师 北京家庭财产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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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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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原则,即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这一规定反映了限定继承规则以及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的是有限清偿责任,而非清偿责任。
当然,若继承人自愿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属于继承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法律对此并不进行干预。
转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属于转继承,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转继承发生的条件:一是继承人必须在被继承人以后,遗产分割以前;二是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三是遗嘱没有其他的安排。转继承不只发生在法定继承中,在遗嘱继承中也可能发生。
1.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双方的婚生子女。
2.如果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因违反《中华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分割遗产时,应当依照《中华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被继承人时,如果既有财产,又有债务,则在被继承人后,其债权人主张应该由被继承人的遗产来清偿其遗留的债务,则属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主要有:一是被继承人依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款;二是被继承人因合同之债发生的未履行的给付财务的债务;三是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四是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之债而负担的偿还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二是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债务。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原告为该债务的债权人,被告为遗产管理人或已获得分配遗产的继承人。
近年来,继承纠纷案件具有遗产范围逐步扩大、遗产数额不断增多、当事人之间矛盾易激化、复杂因素日益增多等诸多特点,需要的律师问您理清思路,提供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