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屋继承纠纷律师 财产分配问题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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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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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顺序: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法定继承的顺序为:
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需要注意的是,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原则,即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这一规定反映了限定继承规则以及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的是有限清偿责任,而非清偿责任。
当然,若继承人自愿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属于继承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法律对此并不进行干预。
转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属于转继承,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转继承发生的条件:一是继承人必须在被继承人以后,遗产分割以前;二是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三是遗嘱没有其他的安排。转继承不只发生在法定继承中,在遗嘱继承中也可能发生。
在解决以上房产继承纠纷后,继承人之间就继承份额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确定房产价值后,继承人需要就如何处置房产进行协商。
一种方案是按照各自继承份额的比例,将房产进行分割。另一种更为常见的方案是,由继承人中的一方或几方共同承担房产,并按照市场价值给予其他继承人相应的经济补偿。
分割房产时,尤其是折价分割时,一般应当以分割时遗产的价值作为分割依据;特定情形下,如房产被掌控房产的继承人侵吞、取或者损毁造成价值贬损时,也可以被贬损之前的遗产价值作为分割依据。
当面临房产继承纠纷时,考虑其问题的复杂性与敏感性,建议主动寻求律师的帮助,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损失,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