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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律师会见,刑事诉讼
行 业:咨询 技术咨询
发布时间:202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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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在每期投资结束后,利用投资账户中的资金(包括每期投资结束后归还的本金、)进行反复投资的金额应当累计计算,但对反复投资的数额应当作出说明。对负责或从事行政管理、财务会计、技术服务等工作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其参与的犯罪事实,结合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确定刑事责任范围。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判断其是否属于"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即行为是否具有非法性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令第247 号)等现行有效的金融管理法律规定。
对于无相关职业经历、背景,且从业时间短暂,在单位犯罪中层级较低,纯属执行单位指令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辩解的,如确实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具有主观故意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另外,实践中还存在犯罪嫌疑人提出因信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而陷入错误认识的辩解。如果上述辩解确有证据证明,不应作为犯罪处理,但应当对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及其出具过程进行查证,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仍应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 (1)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所涉及的行为与犯罪嫌疑人实际从事的行为不一致的; (2)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未对是否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仅对其他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的;(3)犯罪嫌疑人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时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 (4)犯罪嫌疑人与出具意见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 (5)犯罪嫌疑人存在其他影响和干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性的情形的。
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因信赖学者、律师等人士、主流新闻媒体宣传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个人意见而陷入错误认识的辩解,不能作为犯罪嫌疑人判断自身行为合法性的根据和排除主观故意的理由。
刑法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标准是什么?
答: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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