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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遗产继承继承律师
行 业:咨询 技术咨询
发布时间:2025-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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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的,由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代位继承发生的条件:一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二是先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三是被代位继承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四是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中。
遗嘱是典型的要式行为、死因行为、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与合同等双方法律行为存在本质区别,故遗嘱解释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解释。被继承人立遗嘱的本意是希望其所立的遗嘱能够生效,并能够按照遗嘱人的真意来处理遗产。因此,遗嘱的解释应探寻被继承人的内心真意,力求符合遗嘱愿望,而非仅仅因遗嘱存在个别错误或部分歧义而轻易否定其效力。
《民法典》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原则,即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这一规定反映了限定继承规则以及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的是有限清偿责任,而非清偿责任。
当然,若继承人自愿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属于继承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法律对此并不进行干预。
继承人顺序: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法定继承的顺序为:
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需要注意的是,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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