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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许多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危险性大的体育项目日益普及。由于安全隐患大,事故概率高,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安全管理和严格经营准入条件十分必要。2009年国务院颁布《全民健身条例》,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制度,因此制定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6部分:滑雪场所》(GB 19079.6-2013)国家标准。 中正有丰富的滑雪场所的测试经验 (一)制度建设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管理与救护制度、设备设施维护制度、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方面安全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场地、设施设备 1、滑雪道雪层压实厚度不小于0.3米。 2、每条滑雪道终点停止区地势平缓,长度不少于40米,停止区末端应有安全防护设施。 3、在滑雪道的危险地段(有安全隐患的地段)设有防护网、防护垫等安全防护设施。 4、在陡坡和危险地段设有监控设备。 5、设有急救室、配备专用急救器材,备有救生船和救护车。 6、配备滑雪器材维护、修理的专用设备。 7、滑雪场所提供的设施、设备器材应取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8、设施、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及年检情况(含索道、缆车、魔毯、拖车等)。 (三)安全保障 1、在公共活动区域内的醒目位置设有《滑雪者须知》、《滑雪者行为与安全守则》。 2、公共区域地面应有防滑措施。 3、滑雪场所配备救护人员情况。 4、滑雪场所滑雪指导员配备人数以及持证上岗情况。 5、雪上巡逻队员配备人数以及职责。 6、索道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7、在索道山上站通往滑雪道的明显位置标注出滑雪道等级、平均坡度、最大坡度及滑雪道的长度等信息。 8、在滑雪道入口处应有限制水平低的滑雪者进入的提示。 9、对滑雪者的安全提示标识包括:禁止的标识、提示标识、警示标识、救援信息标识等。 10、滑雪场所向滑雪者提供的滑雪器材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没有获得产品质量合格证的滑雪器材和老化、变形的滑雪器材不得用于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