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执业经验 广州越秀区合同纠纷律师 严谨务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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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07
广州市专业合同纠纷律师 委托服务合同争议律师 广州时被合同条款蒙能起诉撤销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申请人以为“授信10年一次性收取”是10年还款的意思,而公司的意思是1年还款,但要收取10年的的意思。终法院认定该合同属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可撤销。申请人只需要支付1年的,多支付的9年应返还。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邱某、恒某公司所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已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及款项的收取方式。在该合同中已明确邱某需求金额为20万元属于消费,但没有明确期限,而恒某公司所收取的平台管理费则以授信10年一次性收取,使邱某产生重大误解认为上述办理为直接授信10年的,但在实际中,建行白云国际机场支行仅给予授信一年107600元,故邱某、恒某公司对于上述合同条款存在重大误解,据此邱某请求撤销该合同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基于上述合同已履行了协助107600元,对此邱某应按实际及期限支付平台管理费每年1.2%,按此标准计得1291元,恒某公司理应返还11621元。
广州市销售合作协议纠纷律师 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律师 广州公司委托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要看委托代理合同中代理人的权限,权限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是可以代表公司的,超出权限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权代理,公司不担责,由代理人自己承担责任。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销售合作协议书》中的卖方是否璞某公司。《销售合作协议书》的甲方是“德某公司广州营销中心”,而“德某公司广州营销中心”不具备商事主体资格,从《销售合作协议书》的内容来看是黄某以璞某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签署。黄某否有权以璞某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签署该协议,本院作以下分析:1.《销售合作协议书》约定了杨某在指定区域销售案涉酒,约定产品质量及交易方式为现金等条款。由于璞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并未授权黄某三人有权代表璞某公司对外签订合同,黄某表璞某公司签署该《销售合作协议书》前应征得璞某公司的同意,或在签署《销售合作协议书》后经璞某公司追认,其实施代签合同超越了代理权的范围,且并未得到璞某公司的事前同意及事后追认,本院据此认定黄某杨某签署《销售合作协议书》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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