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执业经验 广州越秀区民事合同诉讼律师 信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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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05
越秀区专业合同纠纷律师 委托理财争议律师 广州被能要求三倍赔偿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为委托合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不能主张三倍赔偿。 判决书节选: 关于争议焦点之二,恒某公司应否向邱某赔偿上述平台管理费的三倍的问题。一、《消费者权益保》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个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适用《消费者权益保》,而所谓的金融服务,应限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进行的证券、保险、银行等服务,不应扩大适用。涉案《委托服务合同》严格来说属委托合同,恒某公司向邱某提供的系受托协助办理类服务,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规定的金融服务,亦不属于其他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提供的服务,故本案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二、退一步说,即使本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五条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高印发的通知》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邱某并无证据证明恒某公司系故意告知其虚假情况,存在主观恶意,故法院认定恒某公司不构成欺诈正确。邱某要求恒某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其赔偿平台管理费的三倍,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白云区商业合作协议纠纷律师 合伙人退出清算咨询 广州合伙纠纷中,如何区分是就部分项目还是整体项目合伙? 张静律师解答:由原告举证。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起诉就瑜伽馆的合伙结算。但法院审理后认为三人应该就就瑜伽馆和游泳馆整体进行的合伙,要清算必须整体清算,不能只清算瑜伽馆,终驳回了原告诉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是合伙协议纠纷,原、被告争议焦点在于三方是就新店瑜伽、游泳项目整体形成合伙关系,还是仅以新店中瑜伽项目形成合伙关系。本案中,三方在旧店合伙经营期间签订有《合作协议》,现旧店已经结束并清理完毕,新店经营期间未重新签订相关协议,无法根据协议判断三方真实意思,应根据三方合伙经营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其他证据予以认定。先,三方在新店经营期间的出资未区分应用于哪一个项目,未做用途区分。经营收支记载于同一账簿,且三方均有经手记载,原告亦承认曾记载和实际支出过游泳项目的费用。以上表明店铺收支费用和财务制度无明确区分项目。原告陈述是帮被告支出及曾提出不能让游泳项目费用记载在账簿上,均无证据证实。其次,游泳项目和瑜伽项目是相连经营,三方在开业前还就经营和装修方案进行了共同商讨,表明三方未区分经营权。后,从可见,三方对于店内资金调配和利润分配是做通盘考虑,未区分项目,并提到“月初三店相互核账”。这表明三方意图以分项目管理的方式来运营,不论终是否成功做到,毕竟这只是一种运营方式,与法律上的合伙关系不应混为一谈,不能以分项目管理为由分割合伙关系。综上,本院认定三方系就新店整体形成合伙关系,原告主张的合伙关系范围与本院查明不符,且未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可根据实际合伙关系范围另行主张相关权利。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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