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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03
越秀区专业合同纠纷律师 委托理财争议律师 广州被能要求三倍赔偿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为委托合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不能主张三倍赔偿。 判决书节选: 关于争议焦点之二,恒某公司应否向邱某赔偿上述平台管理费的三倍的问题。一、《消费者权益保》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个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适用《消费者权益保》,而所谓的金融服务,应限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进行的证券、保险、银行等服务,不应扩大适用。涉案《委托服务合同》严格来说属委托合同,恒某公司向邱某提供的系受托协助办理类服务,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规定的金融服务,亦不属于其他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提供的服务,故本案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二、退一步说,即使本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五条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高印发的通知》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邱某并无证据证明恒某公司系故意告知其虚假情况,存在主观恶意,故法院认定恒某公司不构成欺诈正确。邱某要求恒某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其赔偿平台管理费的三倍,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白云区专业合伙协议纠纷律师 经营类似业务赔偿咨询 广州合伙做生意,合伙人擅自在外经营类似业务如何赔偿? 张静律师解答:看合伙协议约定,按约定赔偿,当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可以调整降低。如下面这个案件,合伙人合伙开牛奶店,合伙协议约定如在外经营类似业务,赔偿月收入的。终法院认为就是450万,太高了,调整到168万。 判决书节选: 关于争议焦点二,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依据,是否应得到支持?。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店面及技术业务外包及合作协议》合法有效。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黄某在李某不知情、不同意的情况下自营或与第三方合作从事本协议相关或类似的业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又根据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李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黄某于同年4月5日收到李某解除合作的《律师函》,李某于2019年4月9日开始从涉案店铺撤走,故双方实际解除合作的时间为2019年4月9日。根据双方约定,违约方应按店内合作期间的一个月的收入的赔付违约金。根据黄某提供的营业额情况表显示,合作项目月平均营业额为453542元,为此计算出违约金为4535420元(453542元×10)。现黄某以违约金过高为由申请予以调整,法院予以采纳。按照双方的合作期限及黄某提供的营业额情况表显示李某每月可得利益收入为64771元计算,至双方合作期满仍有20个月,故李某可得利益收入为1295420元(64771元/月×20个月)。又根据法律关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才认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法院将本案违约金的金额调整为李某可得利益收入的1.为宜,即违约金为1684046元(1295420元×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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