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规格:
产品数量:
包装说明:
关 键 词:电动病床MHRA认证
行 业:商务服务 认证服务
发布时间:2023-12-31
MDR法规要求CE认证NB必须要有自己的审核团队,新法规下对外聘的做法将有所限制;
可以为您提供的自主服务项目主要有 1.欧盟授权代表(SUNGO在英国、德国和荷兰分别都有自己的公司); 2.欧盟注册(英国MHRA注册、德国注册和荷兰注册); 3.欧盟自由销售证书(EU FSC)(可以分别由英国局、德国局、荷兰局出具)
CE技术文件编订,欧盟器械评价指南于进行了第四次修订MEDDEV 2.7.1第四版的大变化之一,是“实质等同”的难度要比之前大很多。CE技术文件编订,关键的要求是一个器械必须满足所有三个一般标准(、技术和生物)才能“实质等同”。另外,MEDDEV 2.7.1第四版还要求制造商在器械的技术文档中包含对比器械的支持性非信息(如前报告),也是说,制造商必须能够完全获取(也是“拥有”)对比器械的技术文档/设计卷宗。
CE第四版评价编写,在评价过程中,采用的相关数据必须来源于符合器械指令MDD/有源植入性器械指令AIMDD要求的器械,认识到这一点很重要。CE第四版评价编写,如果选择非CE认证器械(如:获得美国510K或PMA的器械)作为实质等同器械(对比器械),CE第四版评价编写,那么制造商必须器械批准上市的/地区和欧盟之间在患者人群或实践上的任何差异作出合理解释。
2.7.1 Rev 4评价报告
MEDDEV 2.7.1第四版的附录2何时需要进行试验提供了指南。CE第四版评价编写,当然,根据器械指令93/42/EEC附录X的1.1a,可植入器械和III类器械必须进行试验(除非有其它正当理由)。CE第四版评价编写,MEDDEV 2.7.1第四版还规定了以下情形也需要进行试验:器械运用了新技术或现有技术的新用途;现有的数据存在任何差距不足以器械(包括I类、IIa类和IIb类器械)使用的受益、风险、要求或满足适用的基本要求。CE第四版评价编写,很明显,以上规定使得很少有制造商能够仅仅通过文献和经验数据来器械满足适用的基本要求。
此外,MEDDEV 2.7.1第四版还规定了公告机构的角色和职责。CE第四版评价编写,一些主要变化是,公告机构必须为评价报告的评估建立所要求的QMS程序,且必须拥有评估评价报告所需的知识。CE第四版评价编写,公告机构还需要对其评估的所有评价案例出具评价评估报告(CEAR)。评价评估报告(CEAR)可作为设计卷宗或技术文档报告(如有)的一部分。
总之,MEDDEV 2.7.1 第四版将导致更多的试验以及可能更大的样本量,相应地,公告机构则需更加严格的审查所有适用的基本要求 (包括那些与可用性相关的基本要求) 是否已满足。CE第四版评价编写,评价报告本身也需要更频繁的更新、由更的评价者来编写和审核、且与器械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更紧密的结合
我公司办理产品出口欧盟、美国、中东南美等的各种认证:
TUV莱茵,TUV南德等CE认证(MDD/MDR法规),CE技术文件编订, CE第四版评价(MEDDEV 2.7.1 Rev 4)编写,欧盟授权代表,欧盟自由销售证书,ISO13485:二016,器械单一审核程序(MDSAP)审核、美国FDA注册(含FDA510K申请),FDA美国代理人服务/ FDA QSR820验厂及整改,FDA警告信应对&RED LIST REMOVAL/QSR820体系/OTC验厂及整改,英国BRC认证咨询,BSCI验厂;口罩NELNSON(尼尔森)检测:(EN 14683检测、BFE检测,VFE检测、PFE检测)、手术衣EN13795测试、防护服type5/6 (PPE认证咨询(89/686/EC个人防护指令)。
我公司办理产品出口欧盟、美国、中东南美等的各种认证:
TUV莱茵,TUV南德等CE认证(MDD/MDR法规),CE技术文件编订, CE第四版评价(MEDDEV 2.7.1 Rev 4)编写,欧盟授权代表,欧盟自由销售证书,ISO13485:二016,器械单一审核程序(MDSAP)审核、美国FDA注册(含FDA510K申请),FDA美国代理人服务/ FDA QSR820验厂及整改,FDA警告信应对&RED LIST REMOVAL/QSR820体系/OTC验厂及整改,英国BRC认证咨询,BSCI验厂;口罩NELNSON(尼尔森)检测:(EN 14683检测、BFE检测,VFE检测、PFE检测)、手术衣EN13795测试、防护服type5/6 (PPE认证咨询(89/686/EC个人防护指令)。
法规中规定了对于一次性使用器械的再处理即复用的要求。
MDR
第17 条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器械的复用只能在相应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进行,且应符合MDR 的规定。任何对一次性使用器械的再处理即复用的自然人或法人应视为复用器械的制造商,承担制造商义务,包括器械的可追溯性。但目前只有部分欧盟成员国接受器械复用并具备相应的法规规定。
MDR 在很多方面的规定都趋于更加严格的模式,更加强调持续和协作的方式。如从层面自上而下确定了欧盟、各成员国、公告机构、经济运营商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从法规层面设定了成员国之间、公告机构之间及制造商与部门之间沟通和协作的制度及途径,从产品角度来讲,从产品生产质量体系建立和实施、符合性评估过程中的通用基本要求、技术文件建立、上市后文件建立、证据等上市前要求,到符合性评估程序要求,以及上市后、警戒和市场等措施,覆盖产品生命周期的全过程,并规定了信息管理的具体要求,包括UDI 及市场的电子系统等。
基于本版法规的器械将很大程度上提高欧盟对器械产品的要求,不论是制造商还是公告机构都将面临更严格的管理,基于目前的产品分类规则,更多的产品将需要执行公告机构参与的符合性评估流程,更多的品种纳入了器械。
五、关于我国审评审批制度可借鉴的思考
基于对法规的研究,在审评审批及过程中认为有几点值得借鉴:
先是整体的理念,产品符合性评估程序中不仅包含技术文件审评与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还包含对上市后计划及相关警戒数据报告的审核,且上市后责任明确。在产品上市之前即明确了上市后制造商的责任和义务,并使得上市后有相应的依据。
其次是持续的理念,关于评估,法规规定:公告机构应至少每隔12 月开展一次适当的审核和评估,以确保相关制造商采用批准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上市后计划,公告机构至少应每隔五年随机对制造商进行一次现场突击审核。包括对制造商经营场所的审核,必要时还包括对制造商的供应商和/ 或分包商的审核。
另外,上市后跟踪的规定,要求制造商主动收集和评估上市后数据,旨在确认器械的有效性、识别之前未知的并已识别的和禁忌症、识别并分析突发风险、确保收益/ 风险的可接受性以及确定器械可能的操作不当或超标示使用以验证其预期用途是否正确。上市后跟踪在产品生命周期中的作用不可忽视。
第三,科学的理念体现在法规的细节规定或管理要求中。如器械产品种类繁多,法规对于类别产品,其符合性评估程序中分别规定了要求,例如与一同使用的器械的认证程序、利用人类或动物源组织或细胞及其物制造器械时的认证程序等,体现产品的个性化要求;对于高风险产品,欧盟法规规定了小组的职责中包含前咨询的程序;对于变更事项的规定,欧盟法规更接近产品本身,如涉及设计或特性的更改、协调标准更改等,使得变更事项更为明确。
另外,欧盟在符合性评估过程中允许产品发生变化,相比于中国法规审评审批过程中无法变更的要求,这种方式更为灵活;充分利用UDI 及电子数据系统等工具, 从欧盟法规层面规定了电子系统的建立和使用要求,从而增加器械上市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需要办理英国MHRA注册的话,需要在英国找个授权代表,才能完成英国MHRA注册
EU MDR 认证可以替代UKCA认证吗?
EU MDR适用于欧盟成员国的认证制度,而UKCA则是适用于英国的认证制度。EU MDR不可以替代UKCA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