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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宝安区机械厂验收
行 业:商务服务 企业日常服务
发布时间:2023-10-30
企业如何开展建设项目环保验收?
水、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水、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开展验收。
企业新建项目在试运行阶段,可能会产生实际的排污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要求,企业必须持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因此企业在投入运行并产生实际的排污行为之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这跟企业是否通过环保验收没有必然的关系。
验收监测不仅是对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及污染源达标情况的测试, 同时也是对“ 三同时 ” 制度执行情况、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情况等非测试工作的考核。
在具体实施时,对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 排放口是否规范化及是否安装了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等内容十分重视,但也常常忽视一些必要的“ 软性 ” 内容。如初步设计是否落实了《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 中的要求 ;项目建设中是否落实了《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 、审核意见和批复意见 ;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治设施是否执行了“ 三同时 ” 制度 ;企业内部的环境管理制度是否得到落实等。
严格按照验收监测方案、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的内容和要求开展验收监测工作,现场监测期间随时掌握建设单位生产工况,确保监测数据的代表性、 客观性和公正性 ,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要特别重视生产负荷的确定,只有在工况稳定、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生产负荷达到设计生产能力 75%以上( 或国家、 地方排放标准规定的生产负荷 )情况下得到的监测数据,才能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排污许可证是对企业实际排污行为的许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试生产行为在竣工验收之前,需要试生产的企业,不能等到验收之后才申请许可证。不仅如此,哪怕企业连“试生产”都还没有正式开始,只是在调试阶段,但只要有实际的与生产相关的污染物产生了——即便污染物的类型、排放量跟正常运行之后不一样,企业都必须在此之前获得排污许可证。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