浴室扶手欧代注册 欧代医疗器械产品 德国欧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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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5
欧盟授权代表(European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EU Representative,欧代,EC REP,EU REP)简介
参考文件
MEDDEV 2.5/10
GUIDELINE FOR 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S
法规第II章 第11 条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应执行其和制造商间授权同意的任务。授权代表应根据要求向主管机构提供授权书副本。
授权书应要求且制造商应协助授权代表至少执行相关器械的以下任务:
(a) 核实已拟定符合性和技术文件的欧盟声明,且在适当时核实制造商已实施适当符合性评估流程。
(b) 保留一份可用的技术文件、欧盟符合性声明副本。如适用,保留一份包括所有修订和补充的相关证书副本,并按照第56 条,在第10(8)条时期,由主管机构签发;
(c) 遵守第31 条规定的注册义务,并核实该制造商已遵守第27 和29 条规定的注册义务;
(d) 响应主管机构的要求,提供所有必要信息和文档,采用相关成员国确定的欧盟语言,器械符合要求;
欧盟授权代表的职责包含:
1/ 作为制造商的受权代表,签署欧盟受权代表协议,担任与欧盟范围内各个国度的器械组织联络,处置器械的事故、投诉、不良事情以及召回等工作;
2/ 保管制造商的CE技术文件,当组织提出问题时,进行联络制造商、回复和沟通;
3/ 受制造商的托付,在欧盟进行器械产品注册;
4/ 受制造商的托付,恳求欧盟公布的欧盟自在销售书CFS。
欧盟自在销售证书也叫出口销售书 英文称号为:Free Sales Certificate、Certificate of Free Sale或者Certificate For Exportation of Medical Products;简称:FSC 或 CFS。
目前欧洲所有的CFS只给位于其境内的公司颁发,这些公司可以是:
1、制造商;
2、欧盟代表(欧盟授权代表);
3、贴牌厂商。
因此中国的制造商要申请CFS证书,只能是通过其欧盟授权代表来完成。
中国制造商申请CFS的条件
1、 了欧盟授权代表,签署了书面协议;
2、 产品有合法性的,这包括:
2. 1、 如果是I类的器械,提供DOC;
2. 2、 如果是I* IIA IIB III类器械,提供公告机构证书。
需求出具欧盟自在销售证书,一被欧盟指令受权并有资历的机构应该为EEA成员国的对器械的主管机关Competent Authorities (CAs),多为机构 (比向阿根廷出口的自在销售),而不应该由民间的制造商协会出具。
有了CE标志并停止了相关指令中请求的欧盟注册后,中国的制造商出口欧盟不需求自在销售证书。
欧盟授权代表(European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EU Representative,欧代,EC REP,EU REP)简介
参考文件
MEDDEV 2.5/10
GUIDELINE FOR 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S
欧盟授权代表(European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是指由位于欧洲经济区EEA(包括EU与EFTA)的制造商明确的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该自然人或法人可代表EEA的制造商履行欧盟相关的指令和法律对该制造商所要求的特定的职责。
为了更好地保护欧盟的消费者和环境,欧盟的法律要求,为了实现产品的可追溯性,制造商投放到欧盟市场的加贴了CE标志的产品必须标有制造商的名称和联络地址;如果制造商来自欧洲经济区EEA(包括EU与EFTA)以外的国家,其产品必须同时标有制造商和制造商的欧盟授权代表的名称和联络地址。
我们可以为您提供的自主服务项目主要有
1.欧盟授权代表(SUNGO在英国、德国和荷兰分别都有自己的公司);
2.欧盟注册(英国MHRA注册、德国注册和荷兰注册);
3.欧盟自由销售证书(EU FSC)(可以分别由英国局、德国局、荷兰局出具)
对欧盟的器械制造商来说,无论产品是哪个类别,都需要一个欧盟境内的授权代表,作为其在欧盟的一个法律实体。
欧盟授权代表(European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是指由位于欧洲经济区EEA(包括EU与EFTA)的制造商明确的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该自然人或法人可代表EEA的制造商履行欧盟相关的指令和法律对该制造商所要求的特定的职责。
欧盟授权代表在产品流通在欧盟市场的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沟通、协调以及解决问题的作用。
在现如今这个信息发达的社会,很多制造商都知道欧盟授权代表的定义,以及欧盟授权代表主要承担了哪些职责。
那具体细节如何执行,有哪些的要求等问题,可能很多器械制造商并不是十分了解。我们参考了欧盟具体的指南文件,从几个问题中介绍一下法规的具体要求:
1. 哪些技术文档必须要发给欧盟授权代表处进行保存?
授权代表有义务保留国家主管部门掌握的某些信息,例如合格声明和技术文件(AIMDD附件2第6.1节; MDD附件II第6.1节,附件III第7.3节,附件IV第7节,附件V部分) 5.1,附件VI第5.1节,附件VII第2节; IVDD第9(7)和10(3)条)。
授权代表必须能够提供市场监督机构为进行市场监督而可能需要的所有文件和信息(第765/2008 / EC号条例第19条)。
当局根据转换指令或根据第765/2008 / EC号条例的国家立法提出任何信息请求。因此,关于这种请求或“命令”的合法性与否的任何问题都是由国家法院决定的。
该信息可以与授权代表一起存储,授权代表应被授权将信息直接分发给当局。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应包括制造商的义务,以保持信息始终更新。
如果制造商选择不向授权代表存储信息,他应向授权代表提供市场监督机构在接收到授权代表转发的请求后可能需要的所有文件和信息,以便进行市场监督。制造商、授权代表应该可以访问所有文档和信息。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必须确保制造商及时向授权代表提供所要求的信息,并且应包括制造商的义务,以便随时向授权代表通报任何变更。授权代表如果后者未向他提供获取必要信息的,则应撤销与制造商的合同。
很多客户不愿意把产品技术文档交给欧代,或者会提供部分的产品技术文档,按照欧盟针对欧盟授权代表的指南文件MEDDEV2.5-10要求,欧代必须要保留至少以下的文件:
i)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ii) Copy of the label, packaging and instructions for use (in all languages requested by the countries where the device is marketed),
iii) Notified Body certification (where relevant),
iv) Post market surveillance process and data, vigilance reports and complaints, processes and data
v)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relevant to market surveillance investigation being undertaken by the Member State,
vi) Relevant clinical data / notification,
vii) Details of any distributors / suppliers putting the CE marked devices on the market,
viii) Incident reports and corrective actions tak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