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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案无牵连”,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案件没有任何牵扯,即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证人,否则,因其本身也是司法机关调查的对象,就难以保证其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适用的目的不尽相同
保证合同适用的惟一目的是担保债权的实现,除此无任何存在价值。而保证保险合同作为一种保险手段,则是以降低违约风险和分散风险为目的。
实践中有一种情况,就是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主债务合同的诉讼时效,比如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三年,对于一般保证而言,如果主债务合同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在主债务履行期满的二年以后三年以内,虽然还在保证期间内,但是保证人完全可以以主合同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为由,抗辩债权人要求履行主合同债务或保证合同债务的请求,终免除保证合同债务。在约定保证期间时应对此予以注意。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这不仅是指保证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且保证人对被保证人有一定的影响力以及保证人的身体状况能使他完成监督被保证人行为的任务等等。假如保证人说的话被保证人根本就不听,保证人卧病在床对被保证人是否遵守取保候审义务无力监督、督促,或者保证人长期在外经商对被保证人的行为无暇顾及等等,都很难说保证人“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因此,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需要综合判断,而绝不能仅凭保证人本人说是否有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