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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河南资产评估公司服务介绍
行 业:商务服务 咨询服务
发布时间:2023-06-10
至于企业进行股权转让需要做资产评估吗,由于企业的内涵的范围比较大,所以分为两类,一般的小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这两类中的情况也是有区别的,什么情况下必须要做资产评估,什么情况下不一定要做,大家了解一下?一、普通的小型私营企业 普通私营小企业股权转让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但涉及以下方面时,则需要进行资产评估:(1)涉及国有资产与证券两方面的问题,此外,涉及中外合资企业的问题,税务机关常常要求提供资产评估报告。(2)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涉及企业重组的,还必须提供资产评估报告。(3)如果私营企业的股权被转让给国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还需提供资产评估。(4)转让前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报告是为了产生法律依据,为后续避免出现法律纠纷做备案。二、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股权转让必须遵循可行性研究报告、转让方案制定和审批、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若干程序,否则,转让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但是,这种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而非行政法规,其效力一直备受质疑,使国有股权转让的必经程序处于“名不副实”的尴尬地位。《国营企业国有资产立法基本法》颁布施行后,国有股权转让的必经程序是否变得清晰,特别是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进场交易?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这个问题涉及到两个方面:1.是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2.是未经资产评估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如果《国有企业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对象是国有资企业、国有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同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包括:公司合并、分立、重组、上市、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重大资产转让、以非资产对外投资、清算、分配利润、进行大笔捐赠、发行债券、提供大笔担保、申请破产、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2)并非所有的国有股权转让都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只有涉及到上述重大事项的股权转让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因此,不能简单地判定没有通过资产评估程序的转让行为是无效的。换而言之,待转让股权,如果仅为企业的一小部分,导致企业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事项,则无需进行资产评估。
在股权转让活动中,由于资产评估可以的证明股权价值,不仅是股权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也是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工作的重要参照。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国有资产股权转让,企业重组业务,个人股权转让涉及缴税,均需进行资产评估。公司及个人在股权转让中,需要考虑到资产评估的法定要求,如果转让价款偏低则会面临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本文就股权转让中四种典型情况进行说明。
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二)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三)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根据中华财政部令第64号,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二)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近三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三)成为合伙人或股东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公司资产评估方法 公司资产评估通常包括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等方法。 1、收益现值法指将被评估的长期资产未来预期收益按一个合理的折算率计算出的现值作为估算该项资产现值标准的评估方法。主要适用于因使用而引致价值损耗(忽略无形损耗)的长期资产。 2、重置成本法指以重新购置被评估资产可能花费的成本作为估算该项资产现值标准的评估方法。主要适用于市价波动幅度较大的资产。 3、现行价格法指以被评估资产的现行市价作为估算该项资产现值标准的评估方法。主要适用于市价波动幅度较大的资产。 4、清算价格法指以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的价值为标准,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方法。 其中, 成本法主要站在买方角度估计重置该资产时所需支付的费用,因此是基于历史成本考虑资产经过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后的重置价值。 收益法主要站在资产未来能带给投资者多少收益的角度,基本原理是现金流量折现模型,即根据资产未来产生的收益计算一系列现金流量,根据CAPM模型计算出折现率将现金流加以折现。 市场法主要是用来评估企业的相对价值,通常有三种方法:市盈率、市净率和市销率模型。 值得注意的是评估方法都有自己的假设前提和适用条件,但资本市场一般都不能满足这些条件,因此评估所得的结果也只能作为参考,不一定能代表企业真正的价值
第三十条 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06.24生效)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清算价格
清算价格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经宣告破产的公司。公司在股份制改组中一般不使用这一办法。采用清算价格法评估资产,应当根据公司清算时其资产可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
1)评估技术思路层面的选择依据评估技术的适用性;
2)在各种评估思路已经确定的基础上,选择实现评估技术的具体技术方法;
3)在确定具体技术方法的前提下,对运用各种具体技术评估方法所涉及的经济技术参数的选择。
相关规定编辑 播报
资产评估立项是指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发生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按照规定向同级或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批准的行为。
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立项的有哪几种行为?
1.资产拍卖、转让;
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企业租赁;
5.资产抵押及其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