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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一)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交科技报告,并在3个月内完成验收。奖励性后补助项目不再验收。
(二)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1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准。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三)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直接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进行,其中,公益性科技攻关类项目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报省科技厅备案。各类项目可根据需要分别制定验收工作细则。(四)根据项目验收需要,组成验收组,采取会议验收、函审验收、实地考核评价等方式,依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进行。验收组由技术、管理、产业和财务等方面的共同组成,成员实行回避制度。(五)项目验收结束后,由省科技厅审核并形成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不予通过三种结论。1.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或个别指标经整改达到要求的,为通过验收;2.因不可抗拒因素已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部分其他规定指标未能完成的,按照结题处理;3.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按不通过验收处理。(六)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或未按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或不配合验收工作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七)验收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验收材料送省科技厅备案,并按相关规定填写科技、科技成果转化年度和成果登记信息,纳入科技报告系统。(八)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九)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十)建立绩效评价和跟踪调查制度,对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结果开展绩效评价,根据需要对项目验收进行跟踪调查。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评价应严格遵守评价工作纪律,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评价职责和权利,不得出具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参与评价的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证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人员在评价中存在、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提供虚材料,不配合评价工作等失信行为,将按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根据评价需要,可采用视频记录等工具,实现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和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