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柔区公司税务注销咨询 公司执照注销 快速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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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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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注销登记前,向纳税人主管税务申报注销税务登记,税务受理申请后将进行税务清缴处理。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其他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申报注销税务登记。
在纳税人申请税务注销事项时,下述豁免事项免于相关手续:
(1)对遗失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在其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不再要求其补领手续,由税务通过税务发布;(2)对遗失的纳税人,在其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不再要求登报申明手续,由税务通过税务发布遗失信息。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或者其他注销登记之前申报税务注销;被市场监督管理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申报税务注销。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迁移至外省市的,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涉及改变税务登记的,需注销税务登记。
7.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市局门户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1.《中华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共和国令49号)2.《中华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共和国令63号)3.《中华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共和国令第362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应当向税务申请税务注销。具体包括: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或者其他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不能继续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申请终止纳税义务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注销税务登记后,该当事人不再接受原税务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