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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太仓沙溪企业申报高企优惠项目的原因
行 业:商务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
发布时间:2023-04-07
思睿晶华解析申报:认定审核申请材料时出现的不符合项及原因
研发费用
1、研发费用核算不清、账不完整、不规范或暂未建立。需按《工作指引》相关要求编制研发费用账,归集研发费用。
2、研发费归集不合理,如研发人员的人员年均费用远低于一般人员水平,直接投入占研发费总额的比例过高,不同研发项目支出金额、结构完全一样。
3、研发费用真实性存疑,研发费大于管理费或占比过高。
4、研发费用明细表和研发项目(RD)表不一致。
5、委托外部研发的支出全额计入研发费,未按80%计入研发费。
6、委托外部研发支出与附件材料产学研合作协议所列不一致,如某研发项目为产学研合作项目,但该项目研发结构
思睿晶华解析申报:明细表中无委托外部研发支出。
7、研发费用中其他费用占比超过20%。
8、研发项目无材料,项目立项报告千篇一律,临时拼凑。
高企认定常见误区解析
误区一
企业只做产品研发、产品OEM定制,没有申请高企认定
产品研发、产品OEM定制的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领域》规定的范围,就有申请认定的可能。销售的产品(服务)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需要看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是否属于《领域》规定范围。
依照《中华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转化形式表现为以该科技成果作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合作条件等方式,科技成果转化是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产品研发,产品OME定制,属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一类,不会影响评定分值。
误区二
科技人员占比是评定前提条件,外聘人员不满183天人工费不得记入研发费用
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评审认定要求标注科技人员工资岗位,来判断该人员是否属于科技人员,科技人员的岗位填写可按市场调研和数据采集、样品图纸设计、样品测试等按科研活动过程设定的岗位。比如,检测中心及车间骨干人员,直接提供技术服务的品管部,从事管理的有技术副总、生产副总等。科技人员占比是企业科技人员数与职工总数的比值,该占比按照全年月平均计算作为科技人员的统计依据,比例不低于10%;统计时,外聘科技人员累计不满183天将被剔除出去。而研发费用归集的人工是“科技人员”发生的“人员人工”,科技人员占比的统计口径不影响按项目归集的科技人员人工费用。
误区三
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每年都要达标
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且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在对应阶段的研发费用比值分别不低于5%、4%、3%要求。
比如,某企业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为4568.23万元,其他业务收入为500万元,营业收入为5068.23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该企业申请认定的研发费用占比要满足第二档4%要求,是申请认定前3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而不必每年的占比都符合。同时,“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也是近三年同期总额比值。
误区四
设计费用和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混淆
实务当中,设计费用和委托外部研发经常混淆,很难划清。
设计费用是为产品开发制作图纸、工艺、技术规范等设计产生的费用。委托外部研发是为产品开发,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开发资质的第三方企业、个人或研发机构研发而产生的费用。设计费和委托外部研发在合同上是有其本质区别的。设计合同必须包括项目名称、设计内容、要求、时间节点、设计单位等内容。委托开发合同条款中除去一般合同的要的项目名称、内容、时间要求外,还需包括研究内容、技术指标,以及获得成果名称等内容。
委托研发合同有几点注意要求:
1.委托合同必须列明研究成果归属必须为委托方企业;
2.委托研发报货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研发的支出,取得符合规定条件的凭证均可税前列支,但是,归集高企研发费用时需要按实际发生额的80%进行统计。
3.受托方相应收入开具的名称应为“技术开发费”,而不是“技术服务费”或其他名称。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审核认证
认定机构收到企业完整的申请材料后,组织审查,提出认定意见,确定认定企业名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分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将对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以及资产与销售额成长性指标进行具体评定。在评定过程中分为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指标等四项指标,用于评价企业利用科技资源进行创新、经营创新和取得创新成果等方面的情况。
们认为的认定条件依然可以分为门槛性指标和评价性指标,其中门槛性指标属于必要条件,即有任一条件不满足即不能认定为。门槛性指标包括以下七项:
一、到天数的年限要求 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
“当年”、“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
二、两层分级制的知识产权要求
该要求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一票否决权,两级分层制;强调知识产权的核心性、排他性、有效性;同时弱化了时效性限制。
1、一票否决权: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
2、两级分层制:扩大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将国防、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保护品种等纳入进来,更为合理,利好于涉农、涉等行业的企业。而两级分类的模式,也充分考虑了不同知识产权的价值、创造性要求、授权审批严格程度等方面,这有利于相关行业的企业充分利用其知识产权、合理维持其高新资质。两级区分的意义在于I类知识产权在有效期限内可以无限制使用,而II类知识产权则只能使用一次。
3、排他性权属要求 要求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且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同时,在申请期间及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这表明,不少集团企业内的关联公司已经不能通过共享的方
式分别申请高新资质。
4、知识产权相关技术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所谓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其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5、有效性要求
(1)有效性 申请认定时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该要求明确了等有效性的认定标准——书面资料。虽然授权通知书有效性的力较授权证书弱,但是缴费收据提供了强有力的。
6、弱化时效性要求 考虑到知识产权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工作指引》弱化了时效性的要求。具体来说,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时,使用一次,而对于I类知识产权则没有次数限制。较于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近三年内取得”而言,其时效性限制弱化。从时效性限制改为次数限制,Ⅱ类知识产权依然可以使用三年(因为一次高新认定的有效期为三年),而I类知识产权则以其本身的有效期作为限制。
三、主要产品(服务)核心技术的领域要求
1、对企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主要产品(服务)是指其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这是新提出的定量性要求,事实上有利于知识产权“核心支持作用”的认定。
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的要求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要求不低于60%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分为两大类,主要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对总收入进行了界定,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新的工作指引删减了技术性收入中的技术承包收入。
在申报中,什么是关键?申报过的企业知道,是重中之重。至于新技术企业申报中需要多少个,说法不一。
思睿晶华做了总结有两种说法:种:1个发明或5个实用新型 第二种:15-18个这两种说法的依据分别是什么?谁对谁错呢?
接下来和大家一起来分析讲解。
种:申报只要1个发明或5个实用新型
这个说法是有明确的依据的。即评审标准中,主观量化考核指标中相关规定。即我们常说的打分系统中,总分100分,其中知识产权部分为30分。
而知识产权部分的评分由知识产权类型、数量、性、与主营产品关联性、获取方式等几个方面组成。其中知识产权数量里的量化标准为1个发明或5个实用新型可以获得知识产权数量方面的满分(8分)。
这里是高企审核制度中对知识产权数量明确的量化要求。以此为评判标准,可以得出,高企申报只要1个发明或5个实用新型。
第二种:申报需要15-18个
这种说法不完整。完整的说法应该是以企业成立年限计算,成立3年以上的企业需要拥有15-18个,而成立3年以内的企业拥有的数应该是企业成立的自然年的年度数*5。
综析
也就是说若企业成立2年就申报,企业需要拥有不低于10个,若企业成立1个年度,则需要不低于5个。
申报只需要1个发明或5个实用新型,是对管理条例的肤浅解读。看似为企业省钱,其实是让企业冒着非常大的不通过的风险,企业在申报的过程中,申请的费用,仅仅是其中一小部分。审计费,检测费,查新费等其他费用也非常高。若因为知识产权的问题造成申报不通过,会造成审计,检测,查新费用的浪费,以及企业所有员工的辛勤劳动的付诸东流。
而要求企业提供15-18个,是对管理条例的深入解读和综合权衡后得出的结果。看似让企业多支付了费用,其实为企业成功申报提供了可靠且强大的保障,让审计,查新,检测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更加容易和顺利,让企业员工的辛苦工作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
申报高企认定需知晓的核心内容
认定是目前流行的税收优惠项目之一,准备申报2020年高企认定的您,对于高企审核内容知晓多少呢?在此小编为您整理核心内容之一知识产权,以供您参考。
知识产权:
(1)要质还是要量:认定办法中对知识产权采取了量化的方式,虽然进行了分类评价,但依然没有考虑到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在获得知识产权类型及时间节点的问题,如生物类企业基本以发明为主但授权时间较长,软件开发类企业多以软著为主,但评价分数并不占优,应考虑不同行业知识产权的分布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同时单纯的量化指标也催生了大量的垃圾,违背了科技创新的初衷,造成了公众资源的浪费,企业无故的付出,催生了一批以编造知识产权为生的公司。
(2)时效性:企业的研发过程是一个相对系统的活动,只有研发活动的存在才会有知识产权的产生,应紧紧围绕研发活动及主营业务进行知识产权规划,知识产权应该与研发活动紧密关联,而不应该脱离研发活动。所以企业有规范的研发项目管理是前提,知识产权的获得一般不早于研发项目立项初始时间。
(3)人共有:企业研究开发的过程通常不能自己立完成,社会的发展形成了化分工,这样有利于提升效率。多数情形是通过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或集中开发形成研发项目主体,那么就会产生2个以上人共有的情形,那么这种形式获得的知识产权在评价时不应降低分值,原因在于一是鼓励合作研究开发,二是强化权人的署名意识。
(4)获得方式:在获得方式上无论是、受让、受赠还是并购都是获得知识产权的重要路径,而不能因为获得方式的不同而区别对待,这样有利于知识产权的运用和管理,而不会造成知识产权资源的闲置浪费。通过市场交易进行对价有利于企业重视高价值的培育,减少垃圾的产生,所以我们需要额外关注的是价值较低或关联度较差的知识产权的转移,而不是转移行为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