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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燃烧 污染操控规范:《危险废物燃烧污染操控规范》(GB18484—2001) 点评规范和剖析办法:《地表水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质量规范》、《污水归纳排放规范》、《工业企业厂界噪声规范》、《固定汚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办法》、《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水泥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规范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201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操控规范》(GB 30485-2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GB 4915-2004)等。
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环境监测 监测类型 监测介质主要有空气、废气、土壤、飞灰、炉渣、地下水、排放废水等。监测类型包含企业依照许可证要求的内容和频次展开的自行监测,企业属地环保部门进行的监督性监测,规范、法规中规定的监测以及国家监测性监测。 监测频次 《GB 18484征求意见稿》提出企业对烟气中重金属类污染物和燃烧炉渣热灼减率的监测应当每月至少展开1 次;对烟气中二恶英类的监测应当每年至少展开1 次,对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测的频次、采样时刻等要求,按有关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样品实验室剖析 检测剖析需要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人员要持证上岗,设备要通过计量认证。 6.点评 危险废物燃烧依照11%含氧量计算,氧含量超越20的,折算浓度最高10倍;低于11的折算浓度打折。 水泥窑协同处置按10%含氧量计算,氧含量超越20的,折算浓度最高11倍;低于10的折算浓度打折。 7.提交相关监管部门 将监测结果提交给相关监管部门,视状况对监测不合格者采纳处分、关停、整改等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