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经营许可年审 平谷审批出版物经营许可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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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平谷审批出版物经营许可年检
行 业:商务服务 公司注册 专项审批
发布时间:202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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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音像、电子出版物等。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进行审查,验证其《出版物经营许可Z》。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的出版物,不得发行其他出版单位的出版物。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须向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
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2、有与出版物批发(连锁)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相关的中级以上技术;
3、有与出版物批发(连锁)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出版物批发企业申请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出版物连锁企业样本店经营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且有10个以上的直营连锁门店;
4、出版物批发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出版物连锁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其中从事全国性连锁经营的不少于1000万元;
5、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6、近三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记录。
《出版物许可正》申请条件:
(一)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
1、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2、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相关的初级以上技术;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办理流程
(1)到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报告,报告应经营单位名称、场所、经营者身份Z明、工商税务等材料
(2)相关部门审核后,将按照规定进行办Z,期间办Z人可查询办理进度,一般需要20个工作日,不需要相关费用
(3)办理后,办Z人领取Z件,张贴在经营场所显眼位置
(4)出版物许可的换正、年检需要提供正副本、部门审批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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