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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股东会未通知股东,决议可以撤销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某股东会决议就因未通知某股东被法院认定为召集程序不合法,撤销了股东会决议。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某投资中心主张撤销涉案2021年1月25日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本院分析如下:《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案中,美某集团的股东某投资中心以美某集团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主张撤销美某集团于2021年1月25日召开股东会并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实际上是对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提出异议。美某集团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履行通知某投资中心参加股东会的法定义务,据此足以认定涉案股东会的召集程序上存在瑕疵,某投资中心在上述决议作出后的法定除斥期内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撤销涉案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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